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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院**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6-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华****公司
地址:**市**塘区高新大道55****广场1栋十四层1401号办公室
被投诉人 1 :****学院
地址:****大学西路189号
被投诉人 2 :****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市星湖路2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单方面变更成交结果。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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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