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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活动中心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6-1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粤小微(东****公司
地址:**省**市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46号184室
被投诉人 1 :****学院
地址:****大学西路189号
被投诉人 2 :****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市星湖路2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结果公告公示的报价信息显示中标人所投产品未报生产厂家,依法应当废除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2:结果公告公示的中标人的打印机未获得相应节能产品资质。
投诉事项3:结果公告中公示的中标供应商的中标标的的信息不全,存在故意隐瞒、欺骗公众的行为。
投诉事项4:****学院未按94号令依法答复。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投诉事项4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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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