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6月19日我局做出的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6月19日-2025年6月2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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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决定
| 1 | ****处理厂扩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项目 | **** | 2025-6-19 |
| **** 关于《****处理厂扩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由**华****公司编制完成的《****处理厂扩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县**东北部**大道与城市东外环交叉口西北角(现****处理厂厂区外西南侧)。项目总投资19666.91万元,二次环保投资182.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27795m2。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扩建废水处理规模5万m3/d,采用“预处理(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调节池+涡凹气浮池+水解酸化池)+二级生物处理(A2/O池+二沉池)+ 三级深度处理(高效沉淀池+纤维转盘过滤+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工艺,项目收水服务范围与现有工程保持一致。扩建完成后,污水处理厂总处理规模达10万m3/d。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应加强项目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生态环境等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将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二)项目粗格栅及提升泵房及细格栅旋流沉砂池、剩余污泥及回流泵房与污泥脱水机房产生的恶臭气体进行收集后,输送至生物滤塔进行脱臭处理,通过15高排气筒排放。H2S、NH3、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排放标准;H2S、NH3、臭气浓度等无组织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值;食堂依托现有工程,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高于屋顶的烟囱排放,油烟废气符合《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1604-2018)表1小型标准限值。 (三)项目废水处理后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 级A标准及表2标准限值,排入厂区北侧乌港,向东进入汊乌江,****排涝站进入淮河。项目运营过程中,****水文站国控断面水质指标有超标风险,下一步须进行提标改造,保证出水水质满足地表水IV 类水质标准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和脱水机房冲洗废水须进入污水处理系统与项目处理废水共同处理达标后由项目排放口统一排放。 (四)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东、西、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南厂界执行4类标准。 (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栅渣、沉砂、浮渣、脱水污泥、废包装容器、废液压油。生活垃圾由环卫统一收集清运,栅渣、沉砂、浮渣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由环卫统****填埋场分类后统一调配处理,污泥经浓缩脱水后运至污泥干化碳化处理项目处理,废包装容器、废液压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四、项目建成后,要抓紧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大队负责。 五、你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批复要求,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保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预算。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2025年6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