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市**县2025年度第八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泰美镇****联合社、******社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泰美镇****联合社、******社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公共利益建设。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泰美镇****联合社、******社的集体土地0.5711公顷(8.5665亩)。地类为:耕地0.1394公顷(2.091亩)、园地0.0747公顷(1.1205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143公顷(1.7145亩)、未利用地0.2427公顷(3.640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的规定,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7.08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5.6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7.08万元/公顷,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参照《**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按照750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非实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7.11万元的23%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4.008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2月4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2月4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政府(联系人:黄凯繁,电话:139****034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2月4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政府(联系人:黄凯繁,电话:139****0345)。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市**县2025年度第八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位置红线图(地块三、地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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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日
| 时间: | 2025-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