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环审函光〔2025〕10号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南平联圣饲料有限公司联圣蛋白发酵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审批
福建-南平-光泽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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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关:****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11-05 10:37

生成日期:2025-11-05

发文字号:南环审函光〔2025〕10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南环审函光〔2025〕10号
****关于批复****公司联圣蛋白发酵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南环审函光〔2025〕10号
****关于批复****公司联圣蛋白发酵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南环审函光〔2025〕10号

****关于批复****公司联圣蛋白发酵车间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联圣蛋白发酵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和申请批复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司联圣蛋白发酵车间建设项目位于**省****工业园区腾飞路6号。建设规模:年产9000吨酿酒酵母提取物,其中年产蛋白粉3600吨,年产发酵液5400吨。项目总投资10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

一、根据******公司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单位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的产生,并确保各类生产废气的收集、处理,废气排放应达“****园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标准要求。加强装卸料、输运设备、包装机的密封或密闭;加强发酵车间密闭并配套建设发酵废气收集系统。喷雾干燥废气与天然气尾气一起通过管道经低氮燃烧+自带旋风除尘器处理后进入水幕除尘器处理,汇同发酵废气一起进入“碱洗+生物滤池”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表1、表3、表4的相应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4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废气治理废水一同依托******公司污水站处理后达纳管标准后经污水****工业园****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使用低噪施工工艺及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和施工作业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合理布置厂区布局,项目区域内的动力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同时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进行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严防发生二次污染问题。厂内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加强安全教育,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三、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根据环评报告,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006吨/年、氨氮0.001吨/年、二氧化硫0.045吨/年、氮氧化物0.355吨/年。你单位该项目属于其他饲料加工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主要排放行业,建设地点位于**省****工业园区腾飞路6号,属****工业园区内,不处于县级(含)以**市建成区,属于重点流域上游,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新增主要污染物指标按1.2倍管理,即需取得化学需氧量0.008吨/年、氨氮0.002吨/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新增主要污染物指标按1倍管理,即需取得二氧化硫量0.045吨/年、氮氧化物0.355吨/年。你单位可凭本批复在排污之前按要求取得相应的总量控制指标,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依法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

2025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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