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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2家社会组织: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3年、2024年的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已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中心附三栋5133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法人登记证(含正本、副本)和印章上缴我局,逾期未上缴的,我局将公告作废。撤销登记后,你(单位)应依法组织清算,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或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xzfy.****.cn)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联系地址:****中心附三栋5133室,电话:****8517)
特此公告。
1. 名称:浏****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37818R
2. 名称:****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64514B
****民政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