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塘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审批
广西-南宁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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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05日
标 题:****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文字号:无字号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5日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2025-11-05 17:25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报送单位(盖章):****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备注
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由乡、****政府报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有关材料。****政府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进行核查,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3.【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8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基地****基地面积建设住宅的,****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以及该建设工程****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基地建设住宅的,****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2 ****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基地的地区,****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3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人民政府****政府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3.【规范性文件】《****人民政府****政府****办事处农村农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政发〔2021〕12号)将《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政府****办事处)实施。

4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第709号修订)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 临时救助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709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政府提出,经审核、公示后,****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政府民政****人民政府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709号修订)第三条:……****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享有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 1.【法律】《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规范性文件】《****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3.【规范性文件】《****民政厅 ****财政厅 ******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0〕1号)“纳入低保的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政府直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法律】《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规范性文件】《****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壮族自治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政府参照相关规**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3.【规范性文件】《****民政厅 ******联合会 ****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将全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者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三级、四级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8 消防安全
检查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政府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组织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或者考核时,应当检查考核消防安全工作,****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消防问题或者火灾隐患实行专项督办。
3.【规范性文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政府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4.【规范性文件】《**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桂政办发〔2019〕57号)第五条:****政府履行下列职责: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农业收获季节和民俗活动期间,加强防火检查频次。

9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行政确认 **** 1.【法律】《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2.【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本人申请,****政府核实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0 生育登记(一孩、二孩、三孩) 行政确认 **** 【地方性法规】《**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六条: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登记平台进行网上登记,也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联办。

填表人:李文文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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