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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是思考者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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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01
Q: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通过后,若发现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没有填“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没有附强制节能认证产品的“强制节能证书”,或没有响应部分实质性要求。这种情况下,部分专家认为资格审查通过后这些内容都可以通过谈判、磋商让供应商补充材料,从而通过符合性审查;部分专家认为法律规定只能就采购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磋商,上述内容不在谈判、磋商范围内,直接判定该供应商不通过符合性审查。请问哪种观点正确呢
A: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并未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中的符合性审查做明确规定。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材料,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有关约定执行。如果采购文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相应材料。
02
Q:《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与该条第二款:“提交投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是否理解:公开招标项目没有人投标就可不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直接改谈判
A:国库司答复:87号令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对于公开招标没有人投标的情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03
Q: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1、谈判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评审,已确定成交供应商未签订合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另行确定成交商
2、投诉发现和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结果是否不同
A:国库司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2.采购人、****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评审的,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中发现的,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04
Q:请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资格审查后资格通过的供应商就可以进行谈判环节还是资格审查后,再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实质性审查),最后由通过资格审查及有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环节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八条 ****小组****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从此条条款来看,是通过资格审查后的供应商即可进行谈判。
法律依据2: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从此条条款来看,是通过资格审查及对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实质性审查)后的供应商才能进行谈判。请领导解惑,谢谢!
A:国库司答复:竞争性谈判应按74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程序开展。只有符合资格条件且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才可以参加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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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竞争性谈判项目俩次组织谈判,参与供应商均只有俩家,经论证,采购文件和预算均无不合理之处。现由于采购人急需对该项目实施采购,是否可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该俩家供应商继续进行谈判。
A: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的竞争性。
06
Q: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环节中,若有供应商参与了第一轮的谈判并进行了报价,但不再进行最终报价(仅由授权代表口头表达,且拒绝出具书面材料和监控下表述,直接离开现场),评审委员会应当视其为放弃谈判资格做无效处理,还是按照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A: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留言所述情形,可视为供应商退出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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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合同草案是否必须要写明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如果没有该如何处理
A:国库司答复: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合同草案一般应包括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等内容。如果缺少相关内容,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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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竞争性谈判开标会未进行谈判过程,是否影响评审结果该如何处理
A: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进行谈判的,采购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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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两种采购方式的报价,首次报价不予公开唱读这个容易理解,最终报价是否需要公开唱出如果不公开唱读,对响应供应商是否不公平如果最后报价公开需要唱出的话,是谈判/磋商小组审核过之后再唱,还是递交之后就当面唱出
A:国库司答复: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属于非招标方式,不存在唱标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谈判和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不可以公开唱标。最终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可通过成交结果公告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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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如果两种方式适用的话,应该用首次报价还是谈判和磋商后的报价
2、服务类采购(例如通讯服****公司,属于相同品牌产品吗
3、货物和服务混合采购,服务为主,提供货物是同品牌,如何确定供应商家数。
A:国库司答复:
1. 对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中,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问题,相关制度办法未作明确规定,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在谈判文件或磋商文件中对相关情形予以明确。
2.通讯服务采购项目中,****公司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3.货物和服务混合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有部分采用相同品牌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附件 来源|中华人民**国财政部、**市公共**交易监管网编辑|郑杨以下不属于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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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一)新《标准》的亮点分析与使用导航
1.新《清单计价标准》起草修改的形势与背景
2.新《清单计价标准》起草中问题与解决路径
3.新《清单计价标准》内容的重大调整和补充
4.新《清单计价标准》的十大亮点与使用导航
5.三大阶段六大环节36关键点108个操作动作
(二)新《标准》深度解读及应用操作
第1讲 新《标准》下招标投标环节应用与操作指南
1 新《标准》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操作指南
1.1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与缺陷承担
1.2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与缺陷承担
1.3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编制规避错漏方法与要领
1.4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甲供材、暂估价的处理
1.5措施项目清单编制规避错漏与风险承担要领
1.6其他项目清单编制规避错漏方法与操作指南
2 新《标准》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操作要领
2.1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依据、原则及方法操作
2.2最高投标限价中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编制
2.3最高投标限价中甲、乙供材、暂估价的处理
2.4最高投标限价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与技巧
2.5最高投标限价中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与技巧
2.6最高投标限价中税金费用的处理与操作指南
3 新《标准》下“投标报价”编制与风险防范对策
3.1投标报价前对工期及措施项目清单复查应对
3.2单价及总合同下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复核应对
3.3单价及总合同下综合单价组价的方法及操作
3.4分部分项清单报价中综合单价分析表的编制
3.5分部分项清单报价中甲供材、暂估价的处理
3.6实施项目清单报价方法与《分拆表》的操作
3.7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报价操作
新《标准》下招投标环节案例分享
第2讲 新《标准》下合同约定环节应用与操作指南
1.新《标准》下单价合同价款约定实务与操作指南
2.新《标准》下总价合同价款约定实务与操作指南
3.新《标准》下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约定及操作指南
4.新《标准》下合同计价内容约定实务与操作指南
6.新《标准》下计价风险责任约定实务与操作指南
7.新《标准》下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实务与操作指南
新《标准》下合同约定环节案例分享
第3讲 新《标准》下工程计量环节应用与操作指南
1.单价合同下分部分项工程计量、复核及操作指南
2.总价合同下分部分项工程计量、复核及操作指南
3.新《标准》下措施项目的计量、复核与操作指南
4.新《标准》下工程变更的计量、复核与操作指南
5.新《标准》下计日工的计量、复核及其操作指南
6.新《标准》下返工工程计量、复核及其操作指南
7.新《标准》下新增工程计量、复核技巧操作指南
新《标准》下合同计量环节案例分享
第4讲 新《标准》下合同价款调整环节操作指南
1.新《标准》下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与操作指南
2.新《标准》下工程量清单缺陷引发的调整操作
3.新《标准》下暂列金额导致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4.新《标准》下暂估价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5.新《标准》下总承包服务费导致价款调整操作
6.新《标准》下计日工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7.新《标准》下物价变化导致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8.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导致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9.新《标准》下工程变更导致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10.新《标准》下新增工程导致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11.新《标准》下工程索赔导致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新《标准》下价款调整环节案例分享
第5讲 新《标准》下合同价款支付环节操作应用
1.新《标准》下中期支付程序与操作要领
2.新《标准》下预付款支付的操作及要领
3.新《标准》下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操作
4.单价合同下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5.总价合同下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6.措施项目清单进度款分解及其支付操作
7.其他项目清单进度款计算及其支付操作
8.增进度款中的值税计算及支付操作要领
新《标准》下价款支付环节案例分享
第6讲 新《标准》下工程结算环节应用操作指南
1.新《标准》下工程结算与支付程序与操作要领
2.新《标准》下施工过程结算与支付的操作要领
2.1价款调整费用列入施工过程结算的操作要领
2.2施工过程结算列入竣工结算不再计价的操作
2.3措施项目与总承包服务费参与过程结算操作
2.4施工过程结算的计算、支付的提交审批操作
3.新《标准》下竣工结算与支付解读与操作要领
3.1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项目编制解读与操作要领
3.2竣工结算中措施项目与总承包服务费的编制
3.4施工结算提交、复核、确认及支付程序操作
4.新《标准》下合同解除结算与支付应用与操作
4.1发承包双方协商解除结算的编制与操作要领
4.2不可抗力引起解除结算的编制及其操作要领
4.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结算的编制及其操作要领
4.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结算的编制及其操作要领
5.新《标准》下工程保修与结清解读与操作要领
新《标准》下工程结算环节案例分享
第7讲 新《标准》下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环节操作
1.新《标准》下合同价款争议解决路径及操作
2.采用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流程操作及其要领
3.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流程操作及其要领
4.采用仲裁与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操作及要领
(三)新《标准》实施后的挑战与对策
1.基于《清单计价标准》建企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2.基于《清单计价标准》造价人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四)DeepSeek AI赋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认知
1.人工智能技术从云端理论到落地实践认知
2.通用AI技术与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战融合应用
3.掌握DeepSeek AI思考及互动要点,让AI为我所用
4.从AI趋势中捕捉价值,提升造价管理人员岗位竞争力
5.结合AI技术的基础案例实操演练
(五)新清单与DeepSeek AI协同适配
1.全过程造价管控的数字化协同机制探究
2.掌握常用AI软件新清单知识库建立核心技巧
3.基于新清单知识库模式的新清单检索和分析
4.结合AI技术的新清单协同案例实操演练
(六)全过程造价管理之招投标阶段DeepSeek AI赋能实战
1.招投标阶段市场分析与需求DeepSeek AI智能匹配
2.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DeepSeek AI智能纠错
3.不平衡报价风险DeepSeek AI识别应用
4.投标限价合理性DeepSeek AI分析
5.结合AI技术的招投标阶段案例实操演练
(七)全过程造价管理之合同签订阶段DeepSeek AI风险防控应用
1.合同条款智能扫描与风险标注
2.合同甲、乙双方风险权责模糊性AI分析
3.结合AI技术的合同签订阶段案例实操演练
(八)全过程造价管理之施工履约阶段DeepSeek AI应用
1.施工履约阶段进度款支付智能预警与超付防控
2.成本管控偏差DeepSeek AI归因分析与纠偏建议
3.结合AI技术的施工履约阶段案例实操演练
(九)全过程造价管理之结算审计阶段DeepSeek AI应用
1.结合AI技术的结算资料完整性校验机制分享
2.掌握DeepSeek AI材料价差争议(过往)案例速配技巧
3.工程量重复计算智能识别与处理建议
4.结合AI技术的结算审计阶段案例实操演练
(十)DeepSeek AI赋能法律风险管理及数据资产管理实战应用
1.索赔报告DeepSeek AI自动生成与法条引用
2.造价指标DeepSeek AI挖掘与趋势预测
3.电子证据存证与区块链融合探究
4.结合AI技术的案例实操演练
2025年11月20日—22日(22日为报到日) **市
报名方式 第一种方式:添加姜老师微信,把单位名称、参会人员姓名以及职务等信息发送给姜老师。 第二种方式:电联或添加姜老师微信好友索取word格式文件通知,填写回执表回复姜老师。报名后统一发送报到通知,报到通知上****酒店地址、住宿安排以及乘车路线等。 报名联系人:姜老师 135****7790(同微信)扫码添加好友,在线咨询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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