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扬环审批〔2025〕03-91号 项目代码:**** ****: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年产6000吨铝材、400万米散热管、100台空冷式换热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投资12000万元,利用位于**市马集镇枣林**侧自有用地19333平方米,建设铝材生产线、散热管生产线及空冷式换热器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6000吨铝材、400万米散热管、100台空冷式换热器的生产能力。项目于2024年12月取得**市数据局的备案证(仪数备[2024]1388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期污染,督促施工单位将《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施工废水经沉淀后排放,采取及时打扫、洒水和封闭车辆运输等措施,减少施工和运输扬尘污染。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项目给排水系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清****处理站预处理;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废水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通过区域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碱洗废气收集经碱雾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切割废气收集经移动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等离子切割废气经设备下部水槽吸收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废气收集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以上工艺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标准。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要求。 (五)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六)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根据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等事项。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5700吨,化学需氧量≤0.963吨,氨氮≤0.15吨,总磷≤0.0036吨,总氮≤0.18吨。 (二)废气污染物:颗粒物≤0.267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信息公开,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单位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做好信息公开。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