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局关于****钢结构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601
传 真:****8698
通讯地址:****开发区金海道1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 ****钢结构表面处理项目 | **** | ******中心大道4号内3号厂房5门 | 京源安环(天****公司 | 钢结构表面处理项目,选址于******中心大道4号内3号厂房5门,建筑面积3249.6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50万元,租赁******公司闲置厂房,购置安装生产设备。项目建设完成后,年产钢结构20000吨。 | 1.运营期抛丸废气应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喷漆、晾干等工序废气应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 2.运营期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沉淀后,达标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处理厂集中处理。 3.运营期噪声源应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金属除尘灰及废布袋、废钢丸、废漆料桶和漆雾毡盘、漆****回收部门;废砂纸、废油、废油桶、废过滤棉、废沾染布及手套、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应妥善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委托城管委定期清运,杜绝二次污染。 5.****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运营管理和清洁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 | 2025年11月6日至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