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集团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区银河路26号华侨投资区鸿华小区1号楼盛源路210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韦玲
委托代理人:施黎盈
联系电话:181****3501
邮编:456100
我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17时10****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市**区洛埠镇2024年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招标控制价中外脚手架的清单价为15.96元/m,经我司核实市场单价在30元/㎡~35 元/m招标控制价清单单价远低于现市场单价,因本项目招标控制价选用2013定额,导致外脚手架的招标控制价过低,且不符合**壮族****建设厅2024年8月15日颁布实施的招标控制价依据,通知中明确指出:2024系列定额于2025年1月1日起在**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2025年1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2024系列定额执行。
(二)质疑事项1的答复:
****公司的意见,将对招标控制价进行调整,具体详见本项目后续发出的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釆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釆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
2025年11月6日
附件信息:
****关于**市**区洛埠镇2024年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质疑答复函.pdf (945.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