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双环许准〔2024〕14号)

审批
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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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双环许准〔2024〕14号)
索引号:sthjj -/2024-****002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06日 发布机构:****环境局**分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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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双环许准〔2024〕14号

**县鼎盛****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提出对《**县数字花卉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省**州**县大庄镇柏子村。建设内容为:**设1栋占地面积288m2 的锅炉房,设置2台2.1MW/h热水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估算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1万元。

本机关同意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并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使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采取有效的工程及管理措施,减少项目建设和运营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项目运营期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至项目区外雨水沟。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锅炉废水、冷却水收集后回用,不外排;鲜花浸泡保鲜用水经车间配套的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厨房废水经****园区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处理站,达《城市污水再生利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后回用,不外排。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锅炉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经配套建设的尾气处理设施处理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排放标准限值后,通过35m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采取封闭作业、洒水降尘等措施,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标准限值后排放。

(三)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施工期开挖的土石方全部****园区综合利用。运营期产生的锅炉尾气收尘、灰渣收集后回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弃包装袋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后定期交由供货厂家回收;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含油废弃物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项目建设的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座减震、加强设备维修等管理措施,降低噪声影响。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工程完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登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报备。

请**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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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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