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天然气销售价格制定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公告

审批
山西-忻州-神池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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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促进我县天然气供气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政府制定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性,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省定价听证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将天然气销售价格制定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5年11月底或12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听证会地点

****中心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一)消费者代表(12名)丁玉英、代晓庆、刘巧、刘丽芳、刘彩云、张淑琴、张新美、赵青、赵霞、郝林凤、侯巧玲、姜燕

(二)经营者代表(2名)张彦斌、张建荣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4名)刘斌、汤志新、王治国、常虹

(四)有关部门代表(5名)住建局任高、市管局白树奋、司法局赵俊杰、应急局张瑶、****中心李润青

(五)听证人(3名)吴**、张俊文、宫向舜

(六)旁听人(2名)刘彪、段文文

四、听证方案要点:

(一)核定**县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文件关于非居民用气购销差价原则上不得超过0.80元/立方米规定,及参考周边市县配气价格,结合本县实际,本着保障天然气价格稳定运行的原则,拟定**县天然气配气价格:即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37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51元/立方米;天然气销售价格:即居民用气价格为2.7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价格为2.95元/立方米。

(二)**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积极构建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切实维护天然气价格市场秩序,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以及《****委员会****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忻发改发〔2025〕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联动范围:**县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通过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2、联动机制方式及启动条件:采取终端销售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方式进行,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变动达到或超过0.10元/立方米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0.10元/立方米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滚动纳入下一次联动调整范围。

3、联动周期

达到气价联动启动条件,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4月1日联动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2次。

4、联动公式

(1)联动机制运行后,首次实施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2)联动机制修改完善运行后,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本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次应调未调金额。

本期终端销售价格是指此次联动开始前一个联动期内的终端销售价格。

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是指此次联动开始前一个联动期内的加权平均采购价格。

供销差率按照最近一次成本监审确定的数值计算,根据《****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规定,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

5、调整幅度

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设置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统一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

6、联动程序

(1)资料报送。燃气经营企业每年2月1日前报送上年居民用气1-12月平均采购价格及相关票据和购气合同、上年非居民用气4月1日-10月31日平均采购价格及相关票据和购气合同;每年9月1日前报送上年非居民用气11月1日-当年3月31日平均采购价格及相关票据和购气合同。

(2)成本审核调查。县发改局对以上时段内燃气企业实际采购成本进行调查测算,确定平均采购价格。

(3)价格调整。按照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对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联动调整时,在考虑企业实际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对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联动调整,并制定具体调价方案。居民用气价格上调时,****政府同意后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发改局直接调整。

(4)公布执行。价格调整后,****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调价方案;要留足调价方案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天(含10天),燃气企业要通过发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有序安排购气。

7、加强信息公开及政策宣传引导

燃气经营企业应按月将采购天然气的购气来源、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在企业营业场所公开。对燃气经营企业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视情采取约谈、减少价格上调幅度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衔接,通过主流媒介、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形式,调价前向社会公示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8、其他事项

(1)当天然气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2)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3)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在保障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4)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欢迎广大市民对此次天然气销售价格制定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话和电子邮箱向****反映。

电 话:0350-****068

电子邮箱:****@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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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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