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新中医院周边剩余统征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省**市**区人民**侧、**二街东侧、长恩路西侧,占地面积 39964 平方米(合 59.95 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3.256817°,北纬 35.217229°。
根据收集的资料,该地块属于****所有。该调查地块主要历史用途为农用地,主要种植小麦、蔬菜等,项目地块南从历史至2024年为农用地,2024****医院临时****医院优势专科综合楼建设工程临时项目部。根据调查地块勘测定界图及南水北调控规,该地块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0805)。
**省******公司受****委托,于2025年10月13日开始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现场调查前,收集有关资料,如地块所在区域的卫星图、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敏感目标分布等。现场调查期间,对地块所在区域管理人员及周边居民进行人员访谈,以了解地块历史及现状,并对地块土样进行快速筛查。
结论:根据收集的资料,该地块属于****所有。新中医院周边剩余统征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无潜在污染源,地块周边1km范围内企业不会对调查地块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土壤环境可以接受,符合未来开发为医疗卫生用地的规划用途需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调查。
建议:加强对未受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管。在该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中,保护地块环境不被人为污染,杜绝出现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保持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鉴于调查地块属于一阶段调查,后续开发利****医院周边剩余统征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异常情况,需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