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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人民政府: 你(单位)填报的“建润路(恒南路-浦创路)道路**工程”《行政许可延期申请表》(受理号 202********173)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该项目于 2024 年 12月 27 日经我局以沪闵规划**许建〔2024〕495 号文核发《关于审定建润路(恒南路-浦创路)道路**工程建设工程规划 许 可 证 ( 管 线 工 程 ) 的 决 定 》 ( 证 号 沪 闵 建(2024)FC310********1959,以下简称《决定》)。现你单位(第 1 次)向我局提出延续《决定》有效期的申请。 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延续《关于核发建润路(恒南路-浦创路)道路**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26 日。 **** 2025 年 11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