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大厦南侧501室部分房屋2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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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1-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1-13 |
出租底价 |
273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叶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4、0571-****5591 |
联系地址 |
**市上**泛海国际A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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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双**街1051号501室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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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双**街1051号5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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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金房权证婺字第****88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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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49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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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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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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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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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标的位于****大厦南侧501室部分房屋,房屋招租面积约680平方米。本次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其为金房权证婺字第****886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2、目前租赁房屋空置,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73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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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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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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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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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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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前一个租赁年度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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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用房(餐饮、住宿除外)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已知悉:因政府的市政建设规划需拆除、或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 (5)已知悉:租赁期满且双方不再续租或承租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清空办公家具、设施设备等非固定装修物件,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同时结清相关水电燃气、物业、通讯、公共能耗等全部费用。出租方和承租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交割清单》上签字。出租方和承租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6)已知悉:出租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部分或全部收回租赁房屋的,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因出租方未提前通知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出租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折旧补偿、迁新址的合理费用等。 3、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出租方若未能在或约定时间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赁期限自上述付款截止之次日起算。 (4)交付时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移交,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义务具体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 (1)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下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的2%计取;(2)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的1.5%计取。仅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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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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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陈家浩 |
联系电话 |
183****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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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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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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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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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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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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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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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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