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
你单位报来的******养殖场项目取水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养殖场项目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运江镇芽村村民委长塘村上塔岭一带,取水点位于此项目东北面运江左岸,地理坐标:东经109°46′22″,北纬24°09′03″。该水源区域符合当地水**合理配置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
二、******养殖场项目取水水源类型为地表水,项目取水用途为农业用水。取水量为11.03万m3/年。经审核取水申请材料,符合审批程序,同意该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
三、******养殖场项目取水方式为提水,安装2台抽水泵进行抽水,经两条DN100引水管道200m输送至场区储水池过滤,再引入各个养殖池中。项目年取水量11.03万m3/a,日取水量 408.5m3/d,取水流量0.0103m/s,供水保证率为90%。取水计量方式为管道计量,在出水总管安装机械水表。项目取用水方案可行。
******养殖场项目退水主要有养殖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一部分回用于蛙池,一部分用于灌溉区灌溉,不外排,不设排污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园地施肥,不外排,不设排污口。该项目退水方案可行,取水、退水对第三方无影响。
四、******养殖场项目建设时,请严格按照《****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口计量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桂水**[2021]20号)文件要求,在取水口安装相应取水计量设施。计量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定和核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率。
五、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请将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计量设施认证和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退水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我局,经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六、取水申请批准后,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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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