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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剑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静劳人仲(2025)办字第24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剑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2日期间工资计人民币3803.1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22865元;
三、对申请人张剑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委员会****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