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于2022年3月21****公司提出的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一级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一级公路工程位于**市**境内,2014年12月9日,我厅以内水保〔2014〕287号文批复了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因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场位置及数量变化构成重大变更,建设单位组织编报该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线和两条连接线,主线路线长56.596公里,尼尔基连接线1.489公里,达斡尔民族园连接线1.576公里。工程由路基及两侧、收费站和养护工区、弃土场、施工场地、施工道路和供电线路组成。工程建设总占地面积404.09公顷,动用土石方总量1080.81万立方米,总投资15.906亿元,工程已于2017年4月开工,计划2022年12月完工,总工期69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04.09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土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弃土数量,调查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土场防护措施,开展弃土场工程设计,确保弃土场工程安全。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有效防治已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落实和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四、本项目属于“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变”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水利局、莫力达****水利局要加强对该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调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一级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技术审查意见.pdf
2、国道111线(**~**)尼尔基至腾克段一级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pdf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