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有关要求,****公司年产200吨玉嘧磺隆及年产5000吨2-氨基-4,6-二甲氧基嘧啶项目(一期)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公司以通过跨盟市水权交易获得的黄河干流地表水作为生产取水水源,****公司供给的地下水作为生活取水水源。蒸汽外购自******公司转供神华****公司2×200MW****电厂一期工程外供蒸汽,冷凝后回用于本项目循环水系统补水,电厂外供蒸汽用水已包含在其取水许可水量之内。考虑输净化损失后,核定本项目总取水量为2.66万m3/a(不含外购蒸汽),其中生产取黄河干流地表水2.36万m3/a、生活取地下水0.30万m3/a。计入蒸汽损失,核定2-氨基-4,6-二甲氧基嘧啶单位产品新水量为18.37m3/t,由于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无本项目产品用水定额,经与同行业用水水平对比,本项目单位产品用水量优于其他同类项目。厂区职工综合生活用水指标为100L/人﹒d,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有关要求。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园区污水处理厂,无外排废污水。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自治区水**管理信息系统。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厅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
《**市****公司年产200吨玉嘧磺隆及年产5000吨2-氨基-4,6-二甲氧基嘧啶项目(一期)水**论证表审查意见》.pdf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