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有关要求,****公司炭材料一体化(一期1万吨/年石墨负极材料)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公司以通过大中矿业闲置水指标处置获得的黄河干流地表水作为生产取水水源,****园区****公司供给的地下水作为生活取水水源。由于本项目****公司(**宝化万****公司)供给,生产用水输水损失统一计入**宝化万****公司,因此生产、生活取水均不考虑输水损失。核定后本项目总取水量为5.50万m3/a,其中生产取黄河干流地表水5.03万m3/a、生活取地下水0.47万m3/a。单位产品新水量为5.50m3/t,由于行业用水定额无本项目产品用水定额,经与同行业用水水平对比,本项目单位产品用水量优于其他同类项目。厂区职工综合生活用水指标为87.4L/人﹒d。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生产无废水,生活污水经**宝化万****公司化粪池处理后,排****集团千里****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无外排废污水。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自治区水**管理信息系统。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厅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
《**市宝****公司炭材料一体化(一期1万吨年石墨负极材料)项目水**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pdf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