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有关要求,****公司15万吨/年粗苯加氢精制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公司以通过大中矿业闲置水指标处置获得的黄河干流地表水作为生产取水水源,****公司供给的地下水作为生活取水水源。考虑输水损失后,核定后本项目总取水量为14.81万m3/a,其中生产取黄河干流地表水14.50万m3/a、生活取地下水0.31万m3/a。单位产品新水量为0.91m3/t,由于行业用水定额无本项目产品用水定额,经与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中相近产品对二甲苯定额相比,达到定额先进值,且本项目单位产品用水量优于其他同类项目。厂区职工综合生活用水指标为102.27L/人﹒d,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污水一同排往**市榕鑫****公司焦化项目生化水池,经处理后回用于熄焦生产,本项目无外排废污水。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自治区水**管理信息系统。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厅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
《******公司15万吨年粗苯加氢精制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pdf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