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汇****公司
露天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丰汇****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丰汇****公司露天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丰炭煤发〔2025〕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丰汇****公司露天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丰汇****公司露天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位于**县大寨镇黑土岩小垴村南,****以**审批投煤字〔2025〕1号文批复了该项目《初步设计》。******厅为该公司核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212****6278),批准开采15号煤层,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60万t/a,矿田面积3.0248km2,开采标高1180m-840m。
二、同意该项目除供热外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水,生活及供热****水库地表水。核定该项目总取水量6.20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21万m3/a(除供热外生产取水量2.08万m3/a、供热取水量0.13万m3/a),生活取水量3.99万 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供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矿坑水取水口位于****处理站**池,坐标:东经113°38′52.8″,北纬37°27′35.8″;****水库地表水取水口位于大寨镇白羊岭村东供水管网接入口,坐标:东经113°39′25.5″,北纬37°29′54.5″。
四、处理后的矿坑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要求,可以作为该项目生产用水水源。****水库地表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以作为该项目生活及供热用水水源。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报告书》提出的废污水处理方案。项目矿坑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六、你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政府《关于印发**省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供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并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七、你单位应严格遵守水**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管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和取水口在线监控计量设施,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你单位应及时组织自主验收,并提交有关自主验收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九、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丰汇****公司露天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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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