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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体育局乡镇幼儿园校车租赁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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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经本机关调查,**县****公司在“****体育局乡镇幼儿园校车租赁项目” 中参与投标并最终中标,但我部门在处理该项目投诉案****公司并未依法缴纳社保。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参照《**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县****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本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计玖仟柒佰伍拾元(****000元*0.006=97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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