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557号】

审批
广东-深圳-盐田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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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1-0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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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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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国****公司:

你单位关于**港**港区中作业区16号泊位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港**港区中作业区16号泊位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关于**港**港区中作业区16号泊位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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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6日


附件

****关于**港**港区中作业区16号泊位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改扩建工程位于**港**港区中作业区突堤南侧端部16号泊位处。工程所处海域海床稳定,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工程所涉及**港区航道的现状及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20万吨级。拟改扩建码头利用港区支航道进出港,支航道已满足20万吨级集装箱船乘潮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475米,设计底高程-17.8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拟改扩建码头顺岸布置1个2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采用高桩梁板结构,泊位长为886米,停泊水域宽为123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直径为800米。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均不占用**港区航道。根据《**港**港区中作业区16号泊位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交通运输局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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