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澜沧江(****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你单位提交的龙街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代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邀请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技术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关于龙街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关于龙街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
****关于龙街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关于审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龙街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南涧县公郎镇周边,项目场区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00°19′44.30″~100°19′55.13″、北纬24°51′43.24″~24°46′34.18″。项目分为五个片区建设,场址距公郎镇最近约800m,最远地块距公郎镇6.58km,距南涧县县城直线距离约28.5km,距**市直线距离约90.66km。装机容量130MW,采用容量为710Wp异质结光伏组件221844块,合8077个光伏组串(支架),并网逆变器选择300kW组串式逆变器,共需433台300kW组串式逆变器,共划分43个光伏子方阵。项目总占地面积合计为185.94hm2,其中永久占地0.84hm2,临时占地185.10hm2。工程计划于2025年12月开工,预计于2026年11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1.0年)。项目总投资48090.2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8854.17万元。属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
项目所在地**州南涧县公郎镇属于“哀牢山—无量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二、《龙街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符**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T-2018)等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基本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方案界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85.94hm2,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光伏阵列区、集电线路工程区、道路工程区、施工营场地四个一级防治分区。
四、基本同意龙街光伏发电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7.99万m3(表土剥离1.51万m3,一般土石方开挖6.48万m3),回填利用土石方7.99万m3(含绿化覆土1.51万m3,土石方回填6.48万m3),无永久弃方。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面积为43.43hm2,损毁植被面积36.11hm2;项目原生水土流失量为841.74t,扰动后水土流失量为1982.94t,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量为1141.2t。。
六、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等。其中主体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整个项目区表土剥离1.51万m3;光伏方阵区截水沟1055m;道路工程区排水沟4910m。
方案新增措施:(1)工程措施:道路工程区沉砂池5口,跌水坎25m,管涵10根。(2)植物措施:光伏发电区植被恢复26.35hm2;道路工程区穴播2.22hm2;集电线路区植被恢复1.27hm2;施工营场地植被恢复0.49hm2。(3)集电线路区临时覆盖1.55hm2;道路工程区临时覆盖2.22hm2;施工营场地临时覆盖0.20hm2。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目的、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同意核定的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818.98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计列投资463.85万元,方案新增投资355.13万元。水土保持投**工程措施费505.86万元,植物措施费63.03万元,监测措施费43.97万元,临时措施费25.65万元,独立费用29.86万元,基本预备费20.4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30.16万元(****580元)。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标准及效益分析,防治目标值: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23%。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十一、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方案实施进度的要求抓紧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将方案的有关内容纳入工程施工管理中,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深化挡护、排洪、护坡等工程防护措施设计,认真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巡查检查。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项目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损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苦盖及回覆等;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措施工艺,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水务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并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水务局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及时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流失监测,****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及时上传**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五)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十二、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和《****水利厅转发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知》(云水保〔2017〕97号)的规定要求,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三、对经核实为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送有关执法机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