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梧州港塘源作业区公水联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梧州-万秀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0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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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塘源作业区公水联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11-03 15:15

梧审批环评字〔2025〕35号

**港****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港塘源作业区公水联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为《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结合******公司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为**项目,主要建设仓储堆场、皮带廊道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仓储堆场地块位于**港塘源作业区后方3公里处的金宕村附近(地理坐标为:东经111度19分29.715秒、北纬23度27分5.889秒),堆场占地面积约53333.33平方米,设置卸料区、储料区。皮带廊道(起点为仓储堆场,终点地理坐标为:东经111度20分39.830秒、北纬23度28分0.488秒)自堆场引出,上跨国道G207及规划塘源一号路西延线,沿G207西侧边坡一路向北,在G207与规划塘源一号路西延线交汇处上跨塘源一号路西延线之后折向东经菜地村后方,于**港塘源作业区一期入口接入**作业区;廊道全长3000米,宽5.5米、高2.8米,中间皮带宽2.5米,采用全封闭皮带运输机输送砂石料,在沿线设置5座转运站。项目全部建成后,年运砂石料3000万吨。项目总投资27362.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8万元,占总投资的1.56%。

二、项目已由梧****改革局备案。现按照粤桂**特****管理委员会复函同意的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按《报告表》做好施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工作。

(二)做好对堆场物料堆放产生的扬尘、转运站粉尘、运输车辆在堆场产生的装卸粉尘以及车辆运输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按《报告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场界处的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洗车废水、堆场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落实相关池体的防渗、防漏措施。

(四)做好皮带输送机、转运站电机、布袋除尘器等设备噪声,以及运输车辆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按《报告表》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仓储堆场西面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东面、南面、北面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皮带廊道起点处及两侧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皮带廊道终点处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报告表》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临时贮存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廊道路线走向、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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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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