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 号)、《关于贯彻落实六部委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305 号)、《关于加强自然**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 号)及《关于加强创新**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1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形成《**县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修改意见,请于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等书面方式及时反馈。
公告时间:2025年11月7日-2025年12月8日
联系人:****信息化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570-****6573
联系地址:****新二路16号
附件:《**县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县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 号)、《关于贯彻落实六部委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305 号)、《关于加强自然**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 号)及《关于加强创新**土地**要素保障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1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 则
(一)创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符合**县创新型产业发展导向,融合工业设计、科技孵化、检测检验、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具有显著创新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小试、中试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行政办公、产品展示、配套宿舍、食堂、便利超市等配套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二)为加强创新型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产业用地始终用于培育和发展创新型产业,不断提高全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产出效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工作开展。
二、产业管理
(一)严格产业准入条件。县经信局牵头明确创新型产业目录中各创新型产业准入条件。准入条件应当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等指标。其中,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750元/㎡(按容积率 2.0 折合亩均投资强度500万元),单位面积税收不低于300元/㎡(按容积率2.0折合亩均40万元),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5万元/吨标煤。****药行业小试、中试项目不适用创新型产业用地(M0),化工医药产业化项目布局需符合《****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科技研发类项目重点关注科技产出和人才团队,根据入驻项目的规模大小,按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 5-10%,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25%的标准准入。其他类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研判审核准入。
(二)建立项目准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推进创新型产业用地建设工作,研究协调重大问题。县经信局、**规划局、发改局、住建局、科技局、****分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统计局、林水局、招商中心、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审核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准入事宜。
县经信局,负责制定创新型产业目录、产业准入条件、M0 项目的准入审查。****规划局负责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布局、规划用地、土地供应、产权登记等工作。****中心负责做好M0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项目属地做好M0项目日常监管、履约监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和监管等工作。
三、 规划建设
(一)用地类型。M0项目优先布局在创新**富集区域、重大发展平台等区域,如**瀫启动区块(智慧谷板块)。并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M0 用地的控制指标和控制性要求。
(二)规划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订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创新型产业用地(M0)相关规划指标:
1.园区综合容积率≥2.0。
2.在保障****园区用地总面积15%的前提下,单宗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绿地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通过控制性规划统筹平衡、分期确定。
3.除产业用房外,其他配套用房的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照不低于商务、商业建筑配建标准予以配置,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停车场建设。
(三)建设要求。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应在设计方案中明确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的建设位置与规模。建设要求 M0用地以建设产业用房为主,不得用于纯商业办公,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应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鼓励多个临近地块集中统筹设置配套用房,用地性质均为创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多个地块统筹核算。用于生产制造的产业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和其他强制性行业规范标准;用于研发设计的产业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除职工宿舍以外的其他建筑应采用公共走廊或大空间布局,不得设置外挑式阳台、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布局,禁止类别墅式设计,开水间、卫生间、管道井等应当集中设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用地管理
(一)出让方式。M0 用地实行公开出让,拟选址M0地块的工业项目通过项目决策咨询后,严格按照“标准地”要求实施公开出让和供后管理。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产出效益、生产技术等要求,列入土地供应条件。
(二)出让年限。原则上实施弹性年期出让,M0 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 50 年。
(三)出让价格。新增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出让起始价应依据评估集体审议确定, M0用地实行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M0用地出让起始价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标准文件执行。
五、产权管理
(一)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
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用地(工业新业态用地)。产业用房不动产登记房屋用途为工业,配套行政办公、配套宿舍等根据规划审批意见在不动产证书附记栏注记“工业配套办公、工业配套宿舍” 等。
(二)M0项目原则上要求用地单位全部自持,确有必要分割转让的,需在完成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同意,方可进行分割转让,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分割转让项目须符合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实施项目需符合M0用地相关准入指标。
2.单一总部型 M0 项目不动产权应按宗地整体持有,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
3.园区平台型 M0 项目不动产权可分割登记、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原则上按幢、层登记,且最小登记单元不得小于500平方米。行政办公、配套宿舍等配套用房原则上按幢、层登记,不得单独转让。
4.产业用房自完成首次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二次转让。
六、履约管理
(一)项目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实际竣工达产并完成达产验收,根据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由项目属地组织开展达产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出具项目达产验收意见,并按协议相关政策兑现奖励资金;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可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有关违约条款进行处置。
(二)M0用地内存在租赁与分割转让情况的,需参照小微园管理模式,按照《****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20〕1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项目属地履行监督职责,应加强M0用地项目规划、建设、运营期间的管理监督,相关部门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款监管项目建设情况。
七、特殊条款
特殊M0用地项目在项目准入、容积率、分割转让比例等条件上,可适当放宽,但须经相关入园会议审议通过。
本实施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县重点发展创新型产业目录
附件:
**县重点发展创新型产业目录
| 序号 | 产业体系 | 产业名称 | 产业说明 |
| 1 | 未来产业 | 未来制造(人形机器人等)、未来信息(通用人工智能、类脑智能等)、未来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石墨烯等)、未来能源(前沿电池等)、未来空间(低空经济、商业航空等)、未来健康(细胞与基因治疗、眼健康等) | 以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生产等环节为主 |
| 2 | 战略性**产业 | 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 | 以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生产等环节为主 |
| 3 | 县五大主导产业 | 碳基、纸基、智能制造、轨道交通、绿色食品 | 以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生产等环节为主 |
注:****药行业小试、中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