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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户主保管不慎导致林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联系地址:****中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222号3楼C区)
| 权利人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周普平、周普青 | 浙(2022)**县不动产权第****309、浙(2022)**县不动产权第****310号 | **县淤上乡塘根村 | 林权证遗失 |
公告单位:****中心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