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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情况及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情况
采矿权人:******公司
矿山名称:******公司建筑用**岩矿
采矿许可证证号:C620********171****2127
抵押权人:****银行****公司
抵押备案期限:2025年10月30日至2026年10月30日
抵押备案解除日期:2026年10月30日
二、有关要求
(一)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在抵押期限内,未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或未经抵押双方同意,我局不予办理该采矿权的转让、变更。
(三)采矿权人应依法开展采矿活动,如因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采矿权人承担。
(四)抵押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致使该矿被关闭或采矿权不能延续的,由抵押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五)抵押双方在国家相关系统完善后,须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和《****办公厅关于〈矿产**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等有关要求,对本次抵押依法申请登记并申领不动产登记证明(矿业权抵押权);如因抵押双方原因,未在系统启用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登记,该抵押备案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抵押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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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