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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位置、用途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拟征收土地作为**市硫磷化工循环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土地涉及**区白土****小组集体土地共计3.3762公顷,折合50.6434亩(详见附件,具体以实际调查为准)。
二、土地现状调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大任产业园****指挥部****政府等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产权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现状调查,并开展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民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作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请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
被征****社区)、****小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人力**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告。
三、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
按《****关于实施**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金政发〔2023〕6号)、《****关于印****中心**范围外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23〕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途径
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
按照《**壮族自治区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 号)、《**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落实相关费用。
四、其他说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青苗、抢建地上附着物,违反规定实施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公告时限
本公告在涉及征收的乡镇、村(社区)、****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时限为发布时间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市硫磷化工循环产业园项目拟征土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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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