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持有的粉煤灰、炉渣一批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267 万元/年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1-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1-14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市>**县 | 资产类别 | 其他 |
| 标的名称 | ****持有的粉煤灰、炉渣一批 | ||
| 标的描述 | 标的物为 2026—2028 年**** 2×660MW 燃煤机组发电所产生的、存放在生产现场灰库、渣仓中的粉煤灰和炉渣,按照“一个承包年” 43.56 亿千瓦时发电量产生的粉煤灰、炉渣量整体转让,每承包年预估处置数量合计约83.39万吨,其中粉煤灰约75.051万吨(占90%),炉渣约8.339万吨(占10%)。 | ||
| 标的所在位置 | **省******电厂粗灰库、细灰库及炉渣仓 | ||
| 转让底价 | 267 万元/年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 评估基准日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次转让的粉煤灰、炉渣不包括未收集到干灰库的粉煤灰、炉渣,如在省煤器、脱硝装置等区域产生的粉煤灰、炉渣;不包括因设备故障或运行方式调整等原因,通过水力输灰方式输送到厂区外的粉煤灰、炉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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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宋治敏 | 联系电话 | 151****3411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意向受让手续,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以到账为准)。 二、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数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联交所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数量等。 五、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六、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150万元交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个承包年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承包期结束、完成交易合同结算和工作移交文件后,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有扣款,扣款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如受让方违约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受让方应在1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转让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交易合同。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十、本次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税率13%,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一、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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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提交环评批复及对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原辅材料及能耗消耗量表中须包含粉煤灰、炉渣使用类目,且粉煤灰使用量规模不能低于75.051万吨/年,炉渣使用量规模不能低于8.339万吨/年)、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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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0.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经理 | 联系电话 | 023-****26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