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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526MA3TX6X059 | 建设单位法人:赵庆奎 |
| 张**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高** |
| 经济开发区汇丰路1号 |
| ****大豆磷脂生产线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24-其他食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495-C1495-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高** 经济开发区汇丰路1号(现有厂区内) |
| 经度:116.2016 纬度: 36.88914 | ****机关:****服务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11 |
| 高行审报告表〔2025〕1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2-08-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50 |
| 5 | 运营单位名称:**** |
| ****1526MA3TX6X05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526MA3TX6X059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28MAC2LK8B0U | 竣工时间:2025-08-08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0-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1-0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大豆磷脂900吨/年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大豆磷脂900吨/年的生产能力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对现有毛油精炼工艺前段过滤进行升级,主要是增加助滤剂硅藻土吸附及卧式过滤+袋式过滤,升级主要目的是通过减少毛油中残留的豆粕等杂质,从而减少油脚中的杂质,使油脚在进一步加工过程中得到产品质量较好的大豆磷脂。 二、增加油脚加工工艺,使油脚由一般固废外售,改为通过新增调制、薄膜蒸发冷却、过滤检验等处理工艺生产大豆磷脂 | 实际建设情况:一、对现有毛油精炼工艺前段过滤进行升级,主要是增加助滤剂硅藻土吸附及卧式过滤+袋式过滤,升级主要目的是通过减少毛油中残留的豆粕等杂质,从而减少油脚中的杂质,使油脚在进一步加工过程中得到产品质量较好的大豆磷脂。 二、增加油脚加工工艺,使油脚由一般固废外售,改为通过新增调制、薄膜蒸发冷却、过滤检验等处理工艺生产大豆磷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投料工序在密闭投料间内进行,物料采用风送系统输送,投料、刹克龙系统、助滤剂存储罐和布袋除尘器为密闭串联系统,投料口为进气口,投料粉尘负压收集,物料通过刹克龙系统收集,助滤剂存储罐呼吸口产生的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进入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27排放;项目冷凝废水、滤板洗涤废水****处理站处理后,与净水车间新增浓盐水一同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高******公司深度处理;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固废合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投料工序在密闭投料间内进行,物料采用风送系统输送,投料、刹克龙系统、助滤剂存储罐和布袋除尘器为密闭串联系统,投料口为进气口,投料粉尘负压收集,物料通过刹克龙系统收集,助滤剂存储罐呼吸口产生的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进入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27排放;项目冷凝废水、滤板洗涤废水****处理站处理后,与净水车间新增浓盐水一同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高******公司深度处理;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固废合理处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51.5451 | 0.1089 | 152 | 0 | 0 | 151.654 | 0.109 | |
| 108.56 | 0.091 | 110 | 0 | 0 | 108.651 | 0.091 | |
| 4.99 | 0.0007 | 5 | 0 | 0 | 4.99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2.1436 | 0 | 2.5 | 0 | 0 | 2.144 | 0 | / |
| 3.3066 | 0 | 3.4 | 0 | 0 | 3.307 | 0 | / |
| 6.0948 | 0.0132 | 7 | 0 | 0 | 6.108 | 0.013 | / |
| 0.0347 | 0 | 0 | 0 | 0 | 0.035 | 0 | / |
| 1 | ****处理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高******公司进水要求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高******公司进水要求 | 项目验收监测期间,pH值在7.5-7.6之间、化学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127mg/L、氨氮最大排放浓度为0.91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排放浓度为45.6mg/L、悬浮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34mg/L、总磷最大排放浓度为1.93mg/L、总氮最大排放浓度为9.66mg/L、动植物油最大排放浓度为59.8mg/L、全盐量最大排放浓度为763mg/L,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高******公司进水要求(pH6-9、COD500mg/L、氨氮45mg/L、BOD5250mg/L、SS300mg/L、总磷8mg/L、总氮60mg/L、动植物油100mg/L、全盐量1600mg/L)。 |
| 1 | 项目投料工序在密闭投料间内进行,物料采用风送系统输送,投料、刹克龙系统、助滤剂存储罐和布袋除尘器为密闭串联系统,投料口为进气口,投料粉尘负压收集,物料通过刹克龙系统收集,助滤剂存储罐呼吸口产生的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进入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27排放 | 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标准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中标准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标准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关标准要求 | 项目投料工序在密闭投料间内进行,物料采用风送系统输送,投料、刹克龙系统、助滤剂存储罐和布袋除尘器为密闭串联系统,投料口为进气口,投料粉尘负压收集,物料通过刹克龙系统收集,助滤剂存储罐呼吸口产生的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进入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27排放 | 项目投料工序在密闭投料间内进行,物料采用风送系统输送,投料、刹克龙系统、助滤剂存储罐和布袋除尘器为密闭串联系统,投料口为进气口,投料粉尘负压收集,物料通过刹克龙系统收集,助滤剂存储罐呼吸口产生的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进入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27排放。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DA027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44kg/h,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域颗粒物排放浓度要求(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要求(15m高排气筒3.5kg/h)。无组织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3(无量纲),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中标准要求(臭气浓度20(无量纲))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2标准要求(臭气浓度16(无量纲));无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0.93mg/m3,无组织VOCs厂界监控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标准要求(2.0mg/m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最大值为1.24 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关标准要求(6.0mg/m3(监控点处1h平均))。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经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经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 | 项目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在54.0~58.0dB(A)之间、厂界夜间噪声监测值在46.0~48.0dB(A)之间,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 dB(A)) |
| 1 | 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废包装袋、过滤杂质、废过滤袋、除尘器产生的废布袋均外售处置;除尘器收集的集尘灰回用于生产;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和废机油桶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须委托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须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 项目生产过程废包装袋、过滤杂质、废过滤袋、除尘器产生的废布袋均外售处置;除尘器收集的集尘灰回用于生产;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和废机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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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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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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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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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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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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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