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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849210C | 建设单位法人:丁炳星 |
| 丁炳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高栏港经济区 |
| **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路 |
| ****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28-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71-C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 建设地点: | **省**市高栏港经济区 **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路 |
| 经度:113.18471 纬度: 22.00647 | ****机关:****环保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8-28 |
| 珠环建表〔2024〕21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849210C001V |
| 2022-06-0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849210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珠****公司 |
| ****0403MA569F3R1G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0403MA569F3R1G | 竣工时间:2025-05-15 |
| 2025-06-18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8-18 |
| 2025-09-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0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903PD0tQ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现****拟投资500万元,在现有厂区内扩建一条网版印花生产线和一条数码印花生产线,对原有项目的服装产品进行印花加工,本扩建项目年产印花服装产品20万打。 总体工程各类服装产品的生产规模仍为30万打/年不变,其中印花服装产品产量为20万打/年;非印花服装产品产量为10万打/年。 本项目印花生****砂厂二层,建成后全厂不新增用地面积。****砂厂占地面积为5332平方米,二层的建筑面积为3347.125平方米。 | 实际建设情况:****投资500万元,在现有厂区内扩建一条网版印花生产线和一条数码印花生产线,对原有项目的服装产品进行印花加工,本扩建项目年产印花服装产品20万打。 总体工程各类服装产品的生产规模仍为30万打/年不变,其中印花服装产品产量为20万打/年;非印花服装产品产量为10万打/年。 本项目印花生****砂厂二层,建成后全厂不新增用地面积。****砂厂占地面积为5332平方米,二层的建筑面积为3347.125平方米。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网版印花、数码印花 | 实际建设情况:网版印花、数码印花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要求。本项目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 2 **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间接排放的要求及其修改单、**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南水水质净化厂设计入水标准的严者。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本项目制版、网版印花、烘干工序、打样、数码印花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网版印花工序生产废水经厂区内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综合废水排放口(WS-5-0345-01)排至南水水质净化厂进行深度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至南水水质净化厂处理。废水排放可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 2 **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间接排放的要求及其修改单、**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南水水质净化厂设计入水标准的严者。 2、网版印花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专用管道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放口(FQ-5-0345-02)排放,废气排放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3、项目采用合理布局及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噪声排放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至危废仓,定期交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五)根据报告表,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控制在 0.119 吨/年(其中有组织 0.024 吨/年,无组织 0.095 吨/年)以内,执行倍量削减替代方案。 (六)完善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四、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 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如国家和地方颁布或修订新的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或标准,按其适用范围严格执行。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VOCs排放物无超出审批限值。 2、本项目已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3、项目性质、地点、规模、采用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无发生重大变动。目前已投产。 4、本项目已申办国家排污许可证。 5、本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符合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 6、根据本项目的国家排污许可证,项目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236 | 0 | 0 | 0 | 0.024 | 0.024 | |
| 0 | 0.023 | 0 | 0 | 0 | 0.023 | 0.023 | |
| 0 | 0.0003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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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108 | 0 | 0 | 0 | 0.108 | 0.108 | / |
| 1 | 依托厂区内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水水质净化厂深度处理,最终排入黄茅海 |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 **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间接排放的要求及其修改单、**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南水水质净化厂设计入水标准的严者 | 依托厂区内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水水质净化厂深度处理,最终排入黄茅海 | 已监测 |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 |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专用管道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放口排放 | 已监测 |
| 1 | 消声减振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 消声减振隔声 | 已监测 |
| 1 | (四)落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至危废仓,定期交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
| 依托厂区内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水水质净化厂深度处理,最终排入黄茅海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网版印花工序生产废水经厂区内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综合废水排放口(WS-5-0345-01)排至南水水质净化厂进行深度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至南水水质净化厂处理。废水排放可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 2 **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间接排放的要求及其修改单、**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南水水质净化厂设计入水标准的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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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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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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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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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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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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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