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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单位:
根据苏建规字【2017】1号文《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第20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对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标书代写
现依法重新进行本项目招标工作。
特此说明。
**市****公司
2025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