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上**婺江路 319 号、329 号、钱江路 426 号 A 楼及裙楼一层局部、二层、四层、 十三层至十八层、负一层房屋及 60 个车位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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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1-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1-21 |
出租底价 |
****214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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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施先生、叶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91、0571-****5594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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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上**婺江路 319 号、329 号、钱江路 426 号 A 楼及裙楼部分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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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市上**婺江路 319 号、329 号、钱江路 42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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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8)**市不动产权第 ****25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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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45659.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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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文体娱乐用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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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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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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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上**婺江路 319 号、329 号、钱江路 426 号 A 楼及裙楼,租赁面积约12960.46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为11774.53平方米,地下面积为1185.93平方米,含地下三层机动车停车位60个(普通车位)。****测绘所得,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红线图。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为浙(2018)**市不动产权第 ****250 号不动产权证的一部分。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成交后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场地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场地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场地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租赁房屋热交换机房、消防水泵房、生活水泵房、冷冻机房、锅炉房、变配电房等地下室设备机房为共用。 4、租赁房屋原租赁合同已于2025年10月27日到期,目前尚在腾退期内,原承租人已开始腾退租赁房屋。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14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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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1296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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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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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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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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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的1个月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每年租金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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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标准的六个月租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中心大楼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妇女法律援助服务、儿童及婴幼儿托管、幼儿教育等服务妇女儿童发展的相关业态。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中心大楼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中心大楼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中心大楼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保证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妇女法律援助服务、儿童及婴幼儿托管、幼儿教育等服务妇女儿童发展的相关业态。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中心大楼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依法经营,经营活动不得扰民,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否则视承租方违约。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房屋所属设施的专用权。承租方应负责做好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房屋防水、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同时做好租赁房屋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承担相应费用。承租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本约租赁物归还出租方。出租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6)承租方知悉并承诺: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建设发展需要,改造、拆迁出租方租赁的房屋,致使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对方损失。 (7)装修保证金:装修当年租金的10%,在承租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并经出租方书面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银行账户。 (8)承租方知悉并同意: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的(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承包等均视为此情形)。若违反,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知悉并承诺:租赁期内,水电费、物业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承租方将水电费、网络、电话费等相关费用自行缴纳给相应单位。 (10)承租方知悉并同意:租赁房屋中部分设施设备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租赁房屋的装修装饰、设施设备不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移交时现状为准。租赁期的水、电等设施由承租方负责使用和管理,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11)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本次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承租方自行查询能否进行工商登记,申请营业执照。承租方不得以房屋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任何其他许可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方进行赔偿、补偿,由承租方自行了解相关规定及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出租房屋面积为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租赁房屋若有超租赁面积搭建部分,搭建部分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以现场展示为准。 (12)承租方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用途为文体娱乐用地/****中心,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划拨/自建房。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消防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3)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因租赁房屋目前尚在腾退期内,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中心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 (14)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中心大楼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 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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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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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朱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2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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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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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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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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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中心大楼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中心大楼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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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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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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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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