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州市太行纸业有限公司环保包装新材料制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河南-安阳-林州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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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包装新材料制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5-11-06

****环境局

关于****环保包装新材料制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环建书〔2025〕7号

****:

你单位(914********541309N)报送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环保包装新材料制造项目(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拟投资11000万元建设环保包装新材料制造项目(一期)项目,项目位于******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环保包装新材料制造项目,其中一期工程年产育果袋纸2万吨。新购置设备包括2400抄纸机生产线、2880抄纸机生产线、碎浆机、磨浆机、柱塞式空气压缩机(W-0.9/8)、挤泥机等及配套设备。工艺流程为:外购浆板碎解→调浆→成型→压榨→干燥→施胶→卷纸→切纸→检验→包装。项目建设性质为迁建,项目环保投资320万元,占总投资的2.9%。

二、经审查并结合《****技术中心关于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5〕13号),《****环境局**分局关于****环保包装新材料制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林环〔2025〕13号)****开发区《关于的初审意见》,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投料及一车间纸张分切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7m高排气筒排放;二车间纸张分切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7m高排气筒排放;松香胶干燥、石蜡融化、施胶及固化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处理站及污泥脱水间恶臭分别收集后,共用1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通过17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地方环境管理要求。

2.废水。项目造纸**大部分回用生产,剩余**与地面清洗废水(主要为地拖清洗废****处理站进行预处理(处理能力为2000m3/d,处理工艺为:调节→过滤→混凝(对应一级混凝沉淀)→初沉→缺氧→好氧(对应二级活性污泥法)→絮凝沉淀(对应三级混凝沉淀));生活污水采用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处理站处理后产生的中水大部分回用生产,剩余中水与经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厂区废水总排放口排入****公司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洹河,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公司收水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碎浆机、磨浆机、抄纸机、风机以及各种泵类等。在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经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各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严格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该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VOCs 0.1717t/a,替代来源为****公司采暖季余热供暖形成的VOCs形成的减排量;化学需氧量2.8427t/a、氨氮0.2842 t/a,替代来源为林****公司关停形成的减排量。项目建成后,全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1543 t/a,VOCs 0.1717t/a。出厂区的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9.1643 t/a,氨氮0.4811 t/a;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3.0352 t/a,氨氮0.3035 t/a。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你单位应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环境监管部门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书》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书》,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书》。

2025年10月3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211

传真:0372-****211

通讯地址:**市**区文明大道东段(455000)市民之家B205室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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