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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2025年11月3日-2025年11月7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1月7日-2025年11月1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5-****4050
通讯地址:**市**区尧化门街189号
邮编:210046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 1 | 宁环(栖)建〔2025〕35号 | 2025-11-03 | |
| 2 | 宁环(栖)建〔2025〕36号 | 2025-11-05 | |
| 3 | 宁环(栖)建〔2025〕37号 | 2025-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