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公司5000吨年农药加工、复配技术改造项目 | ||
| 索 引 号: | 113********323528T/2025-11488 | 发布机构: | ****办事处 |
| 发布日期: | 2025-11-10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年产30万立方米预拌和水泥稳定土产品优化升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
编制日期: 2025年10月
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建设项目名称 | 5000吨/年农药加工、复配技术改造项目 | ||||||||||||||||||||||||||
| 项目代码 | **** |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朱小猛 | 联系方式 | 155****8621 | ||||||||||||||||||||||||
| 建设地点 | **省 ** 市 ** 市 黛溪街道****公司院内 | ||||||||||||||||||||||||||
| 地理坐标 | (117度42分48.192秒,36度53分36.891秒) | ||||||||||||||||||||||||||
|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 C2631 化学农药制造 |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 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44 农药制造263—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 | ||||||||||||||||||||||||
| 建设性质 | £**(迁建) £改建 £扩建 R技术改造 |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 ||||||||||||||||||||||||
| 项目备案部门 | ****信息化局 | 项目备案文号 | **** | ||||||||||||||||||||||||
| 总投资(万元) | 5000 | 环保投资(万元) | 50 | ||||||||||||||||||||||||
| 环保投资占比(%) | 1.0 | 施工工期 | 2个月 | ||||||||||||||||||||||||
| 是否开工建设 | R否 £是: | 用地面积(m2) | 789.6 | ||||||||||||||||||||||||
|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 表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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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情况 | 无 | ||||||||||||||||||||||||||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 无 | ||||||||||||||||||||||||||
|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 无 | ||||||||||||||||||||||||||
| 其他符合性分析 |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产品、工序和生产规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项目,也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建设项目。 项目已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备案文号为****。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 项目位于**市黛溪街道****公司院内,****政府出具的规划证明(见附件7),项目符合黛溪街道总体规划和黛溪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符合性 项目位于**市黛溪街道****公司院内,项目占地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建设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见附图5。 4、与生态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 (1)生态保护红线 项目位于黛溪街道****公司院内,根据**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项目厂区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距离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为SD-16-B4-03鹤伴山-长**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距离约为3.46km,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选址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见附图4。 (2)环境质量底线 ①为了解**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根据《**市生态环境质量概要2024年》(2025年1月28日),2024年**市环境空气中SO2、NO2、CO浓度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PM2.5、PM10、O3浓度不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②根据《**市生态环境质量概要2024年》统计结果,杏花河张官庄断面2024年水质类别为Ⅳ类,能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要求。③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可以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要求。 项目废气和废水均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不改变当地环境功能类别,因此本项目能够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3)**利用上线 本项目周围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用水、用电等公共设施方便;项目在运营期间,会消耗一定的电能等。项目**消耗量相对区域**利用总量较少,符合**利用上线。 | ||||||||||||||||||||||||||
(4)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局于2024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和《****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邹政办字〔2022〕46号),项目与《**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市生态环境准入总体清单、**黛溪街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表2、表3,与**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见表4。
项目厂区属于黛溪街道环境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371****0009,管控单元分类为重点管控单元,项目在**市环境管控单元中位置见附图7。
表2 与**市生态环境准入总体清单符合性分析
| 属性/区域 | 管控 维度 | 准入要求 | 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通用 | 空间布局约束 | (1.1****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工业园区。 (1.2)**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 (1.3)全面启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或转产关闭工作。 (1.4)化工投****省政府****园区、****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 (1.5)海水或卤水提取溴素、**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气、氯碱企业耗氯和耗氢项目,可以就地或随原有企业配套建设。 (1.6)**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 (不含土地费用);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不受3亿元投资额限制。 (1.7)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项目,实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只减不增。 (1.8)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规划建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禁止新(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项目。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提出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 (1.9)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相应的“核心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1.10)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11)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违规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和新增授信等业务,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1.12)对钢铁、地炼、焦化、煤电、电解铝、水泥等重点行业实施产能总量控制,严格执行产能置换要求,确保产能总量只减不增。 (1.13)严格核查清理在建焦化产能,违规产能一律停止建设。 (1.14)依据安全、环保、技术、能耗、效益标准,以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 (1.15)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优化整合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等行业产能布局。 (1.16)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鼓励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输电满足。 (1.17)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超低排放的基础上要全部完成节能改造。 (1.18)全市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除现有规划布局外,原则上不再规划热源点。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1.19)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电站,原则上不再**天然气发电项目。 (1.20)推动运输结构调整。以推进货物运输“公转铁”为核心,加快构建多式联运系统,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提高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组合效率。逐步调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加快推动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且具备铁路或管道运输条件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由公路运输转为铁路或管道运输。 (1.21)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和集群排查整治,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1.2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逐步提高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涉VOCs排****园区。严格涉 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1.23)**市产业发展禁止类(27类),具体见后面。 (1.24)加快动能转换助推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记“国之大者”,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 | 项目利用现有厂区;项目占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符合用地性质要求;项目不耗煤;项目不属于**市产业发展禁止类(27类)。 | 符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2.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落实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2)严控重点行业新增产能。重大项目建设,必须首先满足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总量控制刚性要求。 (2.3)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4)根据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在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实行产能规模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2.5)实施最严格水**管理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2.6)严厉打击查处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 项目排放总量指标污染物实行倍量替代制度。 | 符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3.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该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设****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3.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3.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4)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和经信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 (3.5)加强对矿产**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3.6****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排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3.7)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探索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全程追溯,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环保搬迁改造。 (3.8****园区监控、消防、应急等系统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3.9)强化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规划环评约束,****园区、化工品储存项目要关闭退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化工项****工园区。 (3.10)严格污染地块相关从业单位规范管理,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措施,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工作中腾退土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 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 符合 | |
| **开发效率要求 | (4.1)严格新增地下水取水水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一般超采区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政府要抓紧制定方案,通过强化节约用水、使用替代水源、调整经济结构等措施,逐步压缩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修复地下水环境。 (4.2)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4.3)推进水**节约利用。实施引黄灌区农业节水工程,扩大节水灌溉规模,发展节水种植,到2025 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成省级下达目标。严格电力、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用水管理,****园区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以电解铝、化工、纺织服装等产业为重点,推进工业节水改造,推广高效冷却、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工业园等园区再生水用工程建设。严格高耗水服务业节水管理,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洗涤、宾馆等行业,积极推广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检漏和更新改造,推进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建设,推动县域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企业、校园等各类节水载体建设。 (4.4)科学制定黄河水**超载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小**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提升重点区域生态功能。全面贯彻“四水四定”,强化水**约束,推动农业节水变革,提高工业节水成效,切实管住黄河“水池子”。 | 本项目不采用地下水、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不属于高耗水行业。 | 符合 | |
| 生态空间 | 空间布局约束 | 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1.1)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禁止过度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开垦草原等行为。 (1.2)对重要水源涵养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对水源涵养区的保护与管理,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过度放牧、道路建设等。 (1.3)控制水污染,减轻水污染负荷,禁止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发展,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建设。 (1.4)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严格限制在水源涵养区大规模人工造林。 (1.5)调整经济布局,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发展,推进京津冀、**半岛形成节水型产业体系。 (1.6)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结合已有的生态保护和建设重大工程,加强森林、草地和湿地的管护和恢复,合理开发水电,提高区域水源涵养生态功能。 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 (1.7)全面实施保护天然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严禁陡坡垦殖和过度放牧。 (1.8)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合理开发自然**,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1.9)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实行封山禁牧,恢复退化植被。加强对能源和矿产**开发及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大矿山环境整治修复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 (1.10)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滥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的平衡,实现野生动植物**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1.11)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乱采、乱猎。 (1.12)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栖息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道路建设等,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 (1.13)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禁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引进外来物种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合理开发自然**,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1.14)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生态环境敏感区: (1.15)禁止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圈围、侵占、填堵**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 (1.16)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1.17)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1.18)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1.19)通过禁止滥樵、滥采、滥伐,促进敏感脆弱区植被自然修复。 自然保护区: (1.20)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1.21****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1.22)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1.23)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填埋场。 (1.24)核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种植业和畜牧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1.25)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26)自然保护区内交通、通信、电网等基础设施要慎重建设,能避则避,必须穿越的,****自然保护区规划,并进行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公路、铁路和其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尽量避免穿越缓冲区。 (1.27)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1.28)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1.29)按先核心区后缓冲区、实验****自然保护区的人口。实行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两种方式,一****自然保护区以外,一****自然保护区管护人员。在不影响保护区保护对象和功能的前提下,对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核心区,允许适度规模的人口居住以及适度的农牧业活动,同时通过生活补助等途径,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下降并稳步提高。 (1.30)实施牡蛎礁海洋生态修复,加强**贝壳堤岛退化生态系统综合治理,建设泥质海岸防护林,****自然保护区**滩涂湿地生态环境,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1.31****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不得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及开展旅游活动。 (1.32****自然保护区的**或改(扩)建取水口,应严格限制布局在实验区范围内,并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严格进行生态准入审查。 (1.33)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1.34)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1.35)在保护区附近**排污口,应该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1.36)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 (1.37)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 (1.38)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取水权,要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1.39)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风景名胜区: (1.40)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1.41)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填埋场。 湿地: (1.42)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六)引进外来物种;(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 (1.43)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必须严守,****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破坏。 (1.44)对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输变电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阶段,项目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对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上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启动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办理工作。相关项目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关于优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办理流程的通知》(鲁环办〔2017〕11号)办理。 (1.45)属于**市审批的上述范围内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在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级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文件要求前提下,对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生态保护红线专章进行审查,同步推进,同步开展。 (1.46)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约束要求,加强规划环评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容的审查,规划中项目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并尽量避让,对不可避让的要进行不可避让论证,并依法依规按程序通过审查。要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使规划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 项目不位于上述生态功能区。 | 符合 |
表3 与**黛溪街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单元分类 | 单元面积(km2) | 涉及乡镇(街道) | 主体功能定位 | 主导产业 | 项目情况 | 符合性分析 | ||
| 省 | 市 | 县 | |||||||||
| ZH371****0009 | 黛溪街道 | **省 | **市 | **市 | 重点管控单元 | 35.12 | 黛溪街道 | ****开发区域 | 黛溪街道工业聚集区:焦化、炭素、纺织、印染 | 属于化学农药制造项目,单纯的化学农药复配分装项目,不违背主体产业定位 | 符合 |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 空间布局约束 | (1.1)执行全市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准入要求。 (1.2)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规定,控制养殖业发展规模和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1.3)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4)部分区域属于鹤伴山-长**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一经划定必须严守,****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破坏。 (1.5)在城市**及其近郊禁止**、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 (1.6)不得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1.7****园区集聚,****园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污染综合整治,鼓励工业企业、园区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1.8)**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 (1.9)按照《**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禁止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含水泥粉磨站)的项目等27 类产业。 (1.10)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相应的“核心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 1.本项目建设符合空间布局约束。2.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业;3.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业。4.项目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5.项目不涉及;6.项目不涉及;7.项目属于技改项目,项目占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符合用地性质要求;8.项目属于技改项目,项目占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符合用地性质要求;9.项目不涉及;10.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2.1)执行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准入要求。 (2.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2.3****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 1.项目污染物均达标排放;2.项目废水不外排;3.项目不属于养殖业。 | 符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3.1)执行全市环境风险防控准入要求。 (3.2)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3.3)工业集聚区加强对区内企业的风险管理,完善区内风险防控体系,联防联控,组织应急演练并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 1.项目严格执行**市环境风险防控准入要求。2.项目采取严格风险防范措施,并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 **开发效率要求 | (4.1)执行全市**利用效率准入要求。 (4.2)部分限采浅层地下水。 | 1.本项目建设符合**开发效率要求。2.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根据上述分析,项目符合**市生态环境准入总体清单、**黛溪街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相关准入要求。
| 其他符合性分析 | 表4 与《**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属于《**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项目类型。 4、与相关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 表5 项目建设与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
综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相关环保要求及选址要求。 | |||||||||||||||||||||||||||||||||||||||||||||||||||||||||||||||||||||||||||||||||||||||||||||||||||||||||||||||||||||||||||||||||||||||||||||||||||||||||||||||||||||||||||||||||||||||||||||||||||||||||||||||||||||||||||||||||||||||||||||||||||||||||||||||||||||||||||||||||||||||||||||||||||||||||||||||||||||||||||||||||||||||||||||||||||||||||||||||||||||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 建设内容 | 1、项目概况 ****公司位于**市黛溪街道**张村,成立于1989年3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农药研发生产销售。 公司占地面积21021.4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687平方米,公司现有5000t/a农药、加工复配项目,并于2009年5月取得批复(邹环管字[2009]35号),且于2010年4月通过验收(邹环验表[2010]54号);5000t/a农药加工、复配技改项目于2017年5月获得审批意见(邹环报告表[2017]50号),于2017年8月通过了竣工验收(邹环验[2017]66号);2020年2月对项目再次进行了技术改造,2020年1月重新编制了《****公司5000t/a农药加工、复配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2月11日获****服务局审批意见(审批文号为:邹审批环评[2020]080号),2020年3月项目通过自主验收,公司已经按照要求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目前公司正常生产。 与本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为5000t/a农药加工、复配技改项目(2020年2月),其他现有项目已被5000t/a农药加工、复配技改项目(2020年2月)取代,不再介绍。 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人们环保意识日趋增强,农药的需求正向绿色、低毒、污染少的方向发展,公司根据市场行情以及环保要求,市场上对环保型悬浮剂的需求越来越多,对污染较大的粉剂产品越来越少,公司决定投资5000万元,对现有项目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原有车间和公辅设施,拆除原粉剂生产线,改造利用原有粉剂生产车间(二)及包装物仓库(一),新购置安装混合罐、砂磨机、全自动灌装旋盖一体机、全自动封箱打包一体机、AI码垛机器人等设备65台(套),对原生产线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建设3条环保型悬浮剂生产线,产品由粉剂优化为悬浮剂。项目建成后,原有5000吨产能保持不变,设备智能化程度更高,能耗降低,污染物产排量减少。 表6 技改前后建设内容对照一览表
2、建设内容 技改项目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分类如下表所示: 表7 技改项目工程内容一览表
3、主要生产设备 表8 技改后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4、生产规模 技改前生产规模:年产5000吨农药; 技改后生产规模:年产5000吨农药。技改前后生产规模不变。 表9 项目主要产品方案
5、主要原材料及动力消耗 项目原材料及动力消耗见下表: 表10 技改前后项目原材料及动力消耗一览表
6、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技改项目人员均由企业内部调剂,不新增人员,厂区现有职工定员100人,年运行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全年工作小时数为2400小时。 7、总平面布置及其合理性分析 项目悬浮剂生产车间(三)和悬浮剂灌装车间(三)位于厂区**,办公楼位于厂区北部,危废暂存间位于包装物仓库(三)的北侧,厂区北侧设1个大门。项目厂区平面布置详见附图6。 项目总平面布置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关于防火距离、道路设置等要求,工艺管线短捷、物流顺畅、布局紧凑合理、节约用地,从环保角度讲,项目平面布置基本合理。 8、公用设施 ①给水 技改后项目用水主要为职工生活用水、设备清洗用水、工艺用水和循环冷却补充水。 职工生活用水:项目人员均由企业内部调剂,不新增人员,不新增职工生活用水。厂区现有职工定员100人,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规定的用水定额,职工生活用水定额按50L/人●d计,年工作300天,生活用水量约为1500m3/a。 工艺用水: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数据,工艺用水量约为2102m3/a,其中新鲜水用量为1982m3/a,另一部分为生产设备清洗水量约为120m3/a。 设备清洗用水: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数据,设备清洗用水量约为120m3/a。 循环冷却补充水:冷却循环水系统供水能力50m3/h,冷却循环水系统补水率按循环水量2%计算,项目冷却循环水系统补水量8m3/d(2400m3/a)。 项目新鲜水用量为6002m3/a,用水由市政供水管网供给。 ②排水 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排入厂区内管道汇集后排入雨水管网。 技改后项目职工生活污水按用水量80%计算为1200m3/a,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公司。循环冷却水定期补充,循环使用,不外排;设备清洗水采用专用容器收集,下次回用于配置同一产品,不外排;工艺用水全部进入产品,不外排。 ③项目水平衡图 图1 技改后项目水平衡图(单位:m3/a) ④供电 ****公司供给,技改后项目用电量为530万kWh/a。 9、环保投资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技改后项目环保设施及其投资估算详见下表。 表11 技改后项目环保设施及投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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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 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 | 一、施工期 施工期间在现有厂房内进行改造,不涉及土建施工,施工期主要进行设备安装与调试,故本评价对其不做主要分析。 二、运营期 (一)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本次技改拆除粉剂生产车间(二)1条粉剂生产线,新增3条环保型悬浮剂生产线,其余生产线保持不变。 1、可湿性粉剂生产工艺流程(拆除粉剂生产车间(二)1条干法制粉剂生产线) (1)干法工艺流程简述 将原药、助剂、填料按产品配方要求准确称量,再将物料按比重由小到大的顺序先后投入锥形混合机,搅拌混合20分钟,经粉碎机粉碎至规定的细度。粉碎完的物料再经锥形混合机搅拌混合20分钟。混合均匀后取样分析,检测合格的包装,对包装后的产品抽检,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返工。 (2)干法工艺流程图 图2 技改后可湿性粉剂干法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 废气产生环节:粉剂生产车间(一)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粉碎、再混合工序废气(G1)经旋风分离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粉剂包装车间包装工序废气(G4-1)经滤筒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3)湿法工艺流程简述 将原料、助剂、填料混合均匀后,用泵打入喷雾塔,经喷雾成粉后收集物料,取样分析,检测合格的包装,对包装后的产品抽检,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返工。 (4)湿法工艺流程图 图3 技改后可湿性粉剂湿法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 废气产生环节:粉剂生产车间(一)喷雾工序废气(G2)经旋风分离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粉剂包装车间包装工序废气(G4-2)经滤筒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2、乳油、微乳、水乳、可溶液剂生产工艺流程(技改前后不变) (1)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将溶剂、原药、乳化剂按产品配方要求准确称量后依次加入到调制釜中,混合搅拌60分钟,混合均匀后,静置30分钟后取样,检测合格后,打入成品储罐中,由灌装机灌装,对灌装后的产品抽样,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返工。 (2)工艺流程图 图4 技改后乳油、微乳、水乳、可溶液剂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 废气产生环节:乳油复配区和乳油车间搅拌和灌装工序废气(G3)经1****设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3、水分散粒剂生产工艺流程(技改前后不变) (1)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将水、助剂、原药按产品配方要求准确称量后依次加入搅拌罐中,混合搅拌30分钟,搅拌完毕后进行砂磨,砂磨至规定粒径,将物料先喷雾造粒(用电),后沸腾造粒(用电),取样分析,检测合格的包装,对包装后的产品抽检,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返工。 (2)工艺流程图 图5 技改后水分散粒剂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 废气产生环节:水分散粒剂车间喷雾造粒和沸腾造粒工序废气(G5)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水分散粒剂车间原药投加混合工序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4、颗粒剂生产工艺流程(技改前后不变) (1)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将原药、溶剂、载体按产品配方要求准确称量,再将原药和溶剂混合后的溶液输送到盛有载体的锥形混合机中,搅拌混合30分钟,搅拌完毕后进行吸附混合,再取样检测,检测合格后包装,对包装后的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返工。 (2)工艺流程图 图6 技改后颗粒剂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 废气产生环节:颗粒剂车间原药投加混合工序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5、悬浮剂、悬浮种衣剂、悬乳剂生产工艺流程(技改新增3条环保型悬浮剂生产线) (1)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将原药、助剂、填料、水按产品配方要求准确称量。首先将水、助剂投入搅拌罐中先预混合搅拌10min,再将原药、填料投入搅拌罐中,搅拌30min,搅拌完毕进行砂磨,砂磨至规定粒径,将物料打入储罐,混合均匀后静置1h,取样检测,检测合格的包装,对包装后的产品抽检,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返工。 (2)工艺流程图 图7 技改后悬浮剂、悬浮种衣剂、悬乳剂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 废气产生环节:悬浮剂生产车间(一)、悬浮剂生产车间(二)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工序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技改新增:悬浮剂生产车间(三)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工序废气经6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
| 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 | (二)产污环节: 技改后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环节如下: 表12 技改后项目污染物产生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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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 | 公司现有5000t/a农药、加工复配项目,并于2009年5月取得批复(邹环管字[2009]35号),且于2010年4月通过验收(邹环验表[2010]54号);5000t/a农药加工、复配技改项目于2017年5月获得审批意见(邹环报告表[2017]50号),于2017年8月通过了竣工验收(邹环验[2017]66号);2020年2月对项目再次进行了技术改造,2020年1月重新编制了《****公司5000t/a农药加工、复配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2月11日获****服务局审批意见(审批文号为:邹审批环评[2020]080号),2020年3月项目通过自主验收。 与本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为5000t/a农药加工、复配技改项目(2020年2月),其他现有项目已被5000t/a农药加工、复配技改项目(2020年2月)取代,不再介绍,产排污数据引用企业例行监测数据进行分析。 一、现有工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企业现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见下表。 表13 现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二、与本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内容和原辅材料用量 与本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内容见下表。 表14 与本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内容一览表
现有项目所用原辅材料用量如下表所示。 表15 现有项目原辅材料用量一览表
三、与本项目有关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污环节 1、可湿性粉剂生产工艺流程 (1)干法工艺流程简述 将原药、助剂、填料按产品配方要求准确称量,再将物料按比重由小到大的顺序先后投入锥形混合机,搅拌混合20分钟,经粉碎机粉碎至规定的细度。粉碎完的物料再经锥形混合机搅拌混合20分钟。混合均匀后取样分析,检测合格的包装,对包装后的产品抽检,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返工。 (2)干法工艺流程图 图2 可湿性粉剂干法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 废气产生环节:粉剂生产车间(一)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粉碎、再混合工序废气(G1)经旋风分离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粉剂包装车间包装工序废气(G4-1)经滤筒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本次计划技改拆除:粉剂生产车间(二)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粉碎、再混合工序废气(G7)经旋风分离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3)湿法工艺流程简述 将原料、助剂、填料混合均匀后,用泵打入喷雾塔,经喷雾成粉后收集物料,取样分析,检测合格的包装,对包装后的产品抽检,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返工。 (4)湿法工艺流程图 图3 可湿性粉剂湿法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 废气产生环节:粉剂生产车间(一)喷雾工序废气(G2)经旋风分离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粉剂包装车间包装工序废气(G4-2)经滤筒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工序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2、乳油、微乳、水乳、可溶液剂生产工艺流程 (1)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将溶剂、原药、乳化剂按产品配方要求准确称量后依次加入到调制釜中,混合搅拌60分钟,混合均匀后,静置30分钟后取样,检测合格后,打入成品储罐中,由灌装机灌装,对灌装后的产品抽样,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返工。 (2)工艺流程图 图4 乳油、微乳、水乳、可溶液剂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 废气产生环节:乳油复配区和乳油车间搅拌和灌装工序废气(G3)经1****设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3、水分散粒剂生产工艺流程 (1)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将水、助剂、原药按产品配方要求准确称量后依次加入搅拌罐中,混合搅拌30分钟,搅拌完毕后进行砂磨,砂磨至规定粒径,将物料先喷雾造粒(用电),后沸腾造粒(用电),取样分析,检测合格的包装,对包装后的产品抽检,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返工。 (2)工艺流程图 图5 水分散粒剂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 废气产生环节:水分散粒剂车间喷雾造粒和沸腾造粒工序废气(G5)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水分散粒剂车间原药投加混合工序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4、颗粒剂生产工艺流程 (1)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将原药、溶剂、载体按产品配方要求准确称量,再将原药和溶剂混合后的溶液输送到盛有载体的锥形混合机中,搅拌混合30分钟,搅拌完毕后进行吸附混合,再取样检测,检测合格后包装,对包装后的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返工。 (2)工艺流程图 图6 颗粒剂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 废气产生环节:颗粒剂车间原药投加混合工序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5、悬浮剂、悬浮种衣剂、悬乳剂生产工艺流程 (1)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将原药、助剂、填料、水按产品配方要求准确称量。首先将水、助剂投入搅拌罐中先预混合搅拌10min,再将原药、填料投入搅拌罐中,搅拌30min,搅拌完毕进行砂磨,砂磨至规定粒径,将物料打入储罐,混合均匀后静置1h,取样检测,检测合格的包装,对包装后的产品抽检,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返工。 (2)工艺流程图 图7 悬浮剂、悬浮种衣剂、悬乳剂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图 废气产生环节:悬浮剂生产车间(一)、悬浮剂生产车间(二)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工序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四、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情况 1、废气 现有工程废气源主要为粉剂生产车间(一)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粉碎、再混合工序废气、粉剂生产车间(一)喷雾工序废气、乳油复配区和乳油车间搅拌工序、灌装工序废气、粉剂包装车间包装工序废气、水分散粒剂车间喷雾造粒和沸腾造粒工序废气及粉剂生产车间(二)粉碎工序废气。 ①有组织废气 排气筒(DA001):项目粉剂生产车间(一)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粉碎、再混合工序废气经3套旋风分离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排气筒(DA002):粉剂生产车间(一)喷雾工序废气经4套旋风分离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排气筒(DA003):乳油复配区和乳油车间搅拌工序、灌装工序废气经1****设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排气筒(DA004):粉剂包装车间包装工序废气经7套滤筒除尘器和5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排气筒(DA005):水分散粒剂车间喷雾造粒和沸腾造粒工序废气经4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排气筒(DA006):粉剂生产车间(二)粉碎工序废气经1套旋风分离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根据企业2025年自行监测报告(**齐明****公司,检测报告编号:澄宇检字[2025]012202号),2025年1月17日对DA001~DA006排气筒出口污染物进行的监测,监测结果见下表。 表16 企业排气筒出口现状监测结果表
从上述监测数据可见:DA001、DA002、DA004、DA005及DA006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10mg/m3)。DA003排气筒出口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标准限值(VOCs浓度:60mg/m3,速率:3.0 kg/h)。 根据以上检测数据,核算废气满足负荷时污染物排放量,具体见下表。 表17 现有项目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估算表
②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车间内未收集的废气、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工序废气。根据企业2025年自行监测报告(**齐明****公司,检测报告编号:澄宇检字[2025]012202号),2025年1月17日对厂界颗粒物、VOCS(非甲烷总烃)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见下表: 表18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厂界VOCS(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2.0mg/m3)。 2、噪声 根据企业2025年自行监测报告(**齐明****公司,检测报告编号:澄宇检字[2025]012202号),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见下表。 表19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一览表 单位:dB(A)
项目厂界监测点昼间、夜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3、固废 现有项目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0 现有项目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4、废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公司接管水质标准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公司。 五、现有工程排污许可证情况 现有工程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证书编号为:913********18880XU001P,有效期为2023年11月30日至2028年11月29日。技改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内容,见附件6。 六、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汇总 本次根据监测数据和理论核算对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算,判定现有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具体见下表。 表21 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 单位:t/a
七、现有工程存在问题 根据现场实地调查,厂区内存在环保问题,本次环评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主要环保问题及对应的整改措施如下表所述: 表22 现有工程厂区内存在的主要环保问题、整改措施及整改计划一览表
八、技改完成后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 本次技改拆除粉剂生产车间(二)1条粉剂生产线,新增3条环保型悬浮剂生产线,其余生产线保持不变,技改后粉剂生产车间(二)粉碎工序废气(G7)消失,则技改完成后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下: 表23 技改完成后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一览表 单位: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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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 区域 环境 质量 现状 | 1、环境空气质量 ****环境局网站发布的《**市生态环境质量概要2024年》(2025年1月28日),2024年,全市10县(市、区)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范围为9~14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范围为26~34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浓度范围为1.0~1.4毫克/立方米,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范围为34~42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范围为64~75微克/立方米,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第90百分位浓度范围为171~194微克/立方米,均超国家二级标准。**市**市空气质量数据详见下表。 表24 2024年**市**市空气质量现状评价结果一览表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评价指标为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全部达标即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综上分析,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 针对大气现状,**市持续开展空气质量改善行动,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面,坚持****中心,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扬尘管控,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有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协同治理,开展夏秋季臭氧污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加强移动源监管,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严格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减排清单涉气企业覆盖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确保各污染物浓度进一步下降,空气优良率进一步提升。 2、地表水环境质量 项目区域地表水体主要为杏花河,****环境局网站发布的《**市生态环境质量概要2024年》(2025年1月28日)统计结果,杏花河张官庄断面2024年水质类别为Ⅳ类,能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要求。 3、土壤、地下水环境现状 项目厂区地面全部硬化,在做好防渗措施后,项目正常运营情况下无地下水、土壤环境污染途径,可不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4、声环境质量现状 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本次环评无需对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监测。 5、生态环境 项目用地范围内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不进行生态现状调查。 | |||||||||||||||||||||||||||||||||||||||||||||||||||||||||
| 环境 保护 目标 | 根据调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目标,项目周围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及保护级别见下表。 表25 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及保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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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 1、废气 (1)有组织 项目DA001、DA002、DA004、DA005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DA003排气筒有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标准。 表26 有组织废气排放标准一览表
(2)无组织 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表27 无组织废气标准限值
同时厂区内VOCs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内容要求,具体标准限值见下表。 表28 厂区内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mg/m3)
2、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公司接管水质标准。 表29 项目废水排放指标 单位:mg/L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功能区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发布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 年第82 号)对固废处置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
| 总量 控制 指标 | 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公司接管水质标准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公司,总量指标已分配到****公司,属于内控指标,因此不需要申请COD及氨氮总量。 废气:现有工程产排污数据引用企业例行监测数据,经理论核算现有工程污染排放情况为颗粒物、VOCS排放量分别为0.324t/a、0.02t/a。项目技改完成后,拆除1条粉剂生产线设备,对应减少了DA006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量0.013t/a,技改后全厂有组织污染排放情况为颗粒物、VOCS排放量分别为0.311t/a、0.02t/a。 技改完成后未新增有组织排放量,因此无需另行申请总量指标。 | |||||||||||||||||||||||||||||||||||||||||||||||||||||||||
| 施 工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项目仅在现有车间内增加配套设备,水、电、消防设施齐全,只需进行厂房空间规划和生产设备的安装,无需生产车间的建设,无大的土建工程量,主要污染源为噪声、扬尘,影响较小,随着施工期结束,影响因素也将消失。施工期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故本次环评对施工期影响不予分析。 | |||||||||||||||||||||||||||||||||||||||||||||||||||||||||||||||||||||||||||||||||||||||||||||||||||||||||||||||||||||||||||||||||||||||||||||||||||||||||||||||||||||||||||||||||||||||||||||||||||||||||||||||||||||||||||||||||||||||||||||||||||||||||||||||||||||||||||||||||||||||||||||||||||||||||||||||||||||||||||||||||||||||||||||||||||||||||||||||||||||||||||||||||||||||||||||||||||||||||||||||||||||||||||||||||||||||||||||||||||||||||||||||||||||||||||||||||||||||||||||||||||||||||||||||||||||||||||||||||||||||||||||||||||||||||||||||||||||||||||||||||||||||||||||||||||||||||||||||||||||||||||||||||||||||
|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和 保 护 措 施 | 一、废气 1、废气产生源强 项目技改后全厂废气产生环节为:粉剂生产车间(一)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粉碎、再混合工序废气、粉剂生产车间(一)喷雾工序废气、乳油复配区和乳油车间搅拌工序、灌装工序废气、粉剂包装车间包装工序废气、水分散粒剂车间喷雾造粒和沸腾造粒工序废气及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工序废气。 项目技改后全厂废气治理措施为:①粉剂生产车间(一)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粉碎、再混合工序废气经3套旋风分离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②粉剂生产车间(一)喷雾工序废气经4套旋风分离器+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③乳油复配区和乳油车间搅拌工序、灌装工序废气经1****设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④粉剂包装车间包装工序废气经7套滤筒除尘器和5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⑤水分散粒剂车间喷雾造粒和沸腾造粒工序废气经4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⑥水分散粒剂车间和颗粒剂车间原药投加混合工序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悬浮剂生产车间(一)、悬浮剂生产车间(二)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工序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悬浮剂生产车间(三)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工序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由于本项目技改不新增这些工序的原料用量,粉剂生产车间(一)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粉碎、再混合工序废气、粉剂生产车间(一)喷雾工序废气、乳油复配区和乳油车间搅拌工序、灌装工序废气、粉剂包装车间包装工序废气、水分散粒剂车间喷雾造粒和沸腾造粒工序废气、水分散粒剂车间和颗粒剂车间原药投加混合工序废气、悬浮剂生产车间(一)、悬浮剂生产车间(二)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工序废气产生的污染物与技改前基本一致,因此本次评价不再分析,根据现状监测数据,排气筒(DA001、DA002、DA003、DA004、DA005)、无组织排放源中各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本次技改新增悬浮剂生产车间(三)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工序废气,但是减少了粉剂生产车间(二)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粉碎、再混合工序废气(技改后拆除对应减少的污染物见表23,此处不再分析)。综上,本次评价针对悬浮剂生产车间(三)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工序废气进行分析。 2、源强核算过程 本次环评废气产生源强依据如下 表30 废气源强核算依据
(1)有组织废气 由于本项目技改不新增这些工序的原料用量,粉剂生产车间(一)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粉碎、再混合工序废气、粉剂生产车间(一)喷雾工序废气、乳油复配区和乳油车间搅拌工序、灌装工序废气、粉剂包装车间包装工序废气、水分散粒剂车间喷雾造粒和沸腾造粒工序废气产生的污染物与技改前基本一致,因此本次评价不再分析。 (2)技改新增无组织废气源强悬浮剂生产车间(三)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工序废气 项目悬浮剂生产车间(三)原药和填料投加混合工序(密闭环境)会产生颗粒物,参考《逸散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颗粒物产污系数为0.2kg/吨-原料,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入悬浮剂生产车间(三)原药和填料的物料用量为60t/a,则颗粒物产生量约为0.012t/a,废气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对颗粒物净化效率取90%)无组织排放,废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量约为0.0012t/a。 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推荐的估算模式AERSCREEN对无组织厂界浓度进行估算,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3、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技改项目新增废气排放情况汇总如下: 表31 技改项目新增废气排放情况汇总 t/a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为不达标区,大气环境质量中超标的因子主要是PM2.5、PM10、O3,周边500m范围内存在大气环境保护目标。项目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VOCS等,技改后配套先进的治理设施,减少了污染物排放量,废气均能够确保达标排放,因此,技改项目实施后对建设对周围敏感目标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4、废气环保措施经济技术论证 滤筒除尘器是一种干式高效除尘器,其核心过滤元件是滤筒。滤筒是由硬质滤料(如聚酯无纺布、覆膜等)折叠成星状、波浪状后,缠绕在一个金属骨架上,并配有金属端盖制成的。这种设计使其在有限的体积内拥有巨大的过滤面积。是一种高效、占地空间小的干式除尘设备,广泛应用工业生产中,用于捕集、分离和过滤空气中的非纤维性工业粉尘。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862-2017)中可行技术可知,项目颗粒物采用“滤筒除尘”为推荐可行技术。 5、监测计划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结合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项目废气监测计划见下表。 表32 废气监测计划一览表
二、废水 (1)废水源强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公司。 生活污水排放量按照用量的80%计,为1200m3/a,污染物产生浓度为CODcr=400mg/L、BOD5=250mg/L、SS=300mg/L、氨氮30mg/L,经过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为CODcr=350mg/L、BOD5=200mg/L、SS=120mg/L、氨氮=30mg/L。 表33 项目废水排放情况汇总表
厂区总排口(DW001)废水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公司接管水质标准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公司进一步处理。 项目废水排放口情况见下表。 表34 项目排放口情况表
****公司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和COD、氨氮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中Ⅴ类标准要求后经六六河排入杏花河,项目排入杏花河废水量为1200m3/a,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CODcr=40mg/L、氨氮=2mg/L,排放量为CODcr:0.048t/a、氨氮:0.0024t/a。 (2)监测计划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862-2017):“5.1.2废水: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因此,项目生活污水不需要进行监测。 (3)依托****公司可行性 ****公司位于**市**北2km,设计处理规模为16万m3/d,由一厂、二厂组成,一厂处理规模6万吨/日,采用改良型DE氧化沟工艺,于2006年12月建成并投入运行。二厂处理规模10万吨/日,采用倒置A2/O工艺,2009年12月建成并投入运行。 ****生态环境厅发布的重点企业在线监控数据,******公司(****公司)一期排口2024年2月至2024年9月出水指标数据如下表: 表35 2024年2月至2024年9月在线监测数据一览表
****处理厂公开信息,****公司现实际处理约14.15万m3/d,出水水质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和COD、氨氮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中Ⅴ类标准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水接管量为4m3/d,水量较少,因此****公司完全有能力接纳项目废水,在依托可行上是可行的、合理的。 三、噪声 1、项目噪声源强和噪声防治措施 技改项目新增噪声源主要为砂磨机、搅拌机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其声压级约在70~90dB(A)之间,为保证项目建成后噪声达标排放,项目应对车间增加以下防治措施:设备安装于封闭式厂房内,利用墙壁,使噪声受到不同程度的隔绝和吸收,屏蔽声源,采用设备基础的隔振、减振可减少10~20dB(A)的噪声级,以减轻对外界环境的影响。 2、排放源信息表 类比现有项目同类设备的噪声源强和类似设备的噪声源强,技改项目新增噪声污染源源强调查清单见表36。 表36 技改项目新增噪声污染源源强调查清单(室内声源)
3、噪声影响预测分析 本次评价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中推荐的模式进行预测,用A声级计算,模式如下: ①由建设项目自身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声级,噪声贡献值(Leqg)计算公式: 式中:Leqg—噪声贡献值,dB; T—预测计算的时间段,s; ti—i声源在T时段内的运行时间,s; LAi—i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等效连续A声级,dB。 ②预测点的贡献值和背景值按能量叠加方法计算得到的声级。 噪声预测值(Leq)计算公式: 式中: Leq—预测点的噪声预测值,dB; Leqg—建设项目声源在预测点产生的噪声贡献值,dB; Leqb—预测点的背景噪声值,dB。 ③户外声传播衰减计算 式中:―预测点处声压级,dB; ―参考位置r0处的声压级,dB; DC―指向性校正,它描述点声源的等效连续声压级与产生声功率级Lw的全向点声源在规定方向的声级的偏差程度,dB; Adiv―几何发散引起的衰减,dB; Aatm-大气吸收引起的衰减,dB; Agr-地面效应引起的衰减,dB; Abar-障碍物屏蔽引起的衰减,dB; Amisc-其他多方面效应引起的衰减,dB。 式中:―距声源r处的A声级,dB(A); Lpi(r)—预测点(r)处,第i倍频带声压级,dB; ΔLi—第i倍频带的A计权网络修正值,dB。 ④室内声源等效室外声源功率级计算方法 Lp2i(T)=Lp1i(T)-(TLi+6) 式中:Lp2i(T)—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外N个声源i倍频带的叠加声压级,dB; Lp1i(T)—靠近围护结构处室内N个声源i倍频带的叠加声压级,dB; TLi—围护结构i倍频带的隔声量,dB。 各噪声源距离厂界的距离如下表: 表37 技改项目新增设备噪声源距离厂界的距离
根据噪声预测,技改项目建成后各厂界噪声预测结果见下表: 表38 技改项目建成后各厂界噪声预测结果一览表
根据预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昼间60 dB(A)、夜间50dB(A)。 4、噪声监测计划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噪声监测计划见下表。 表39 噪声监测计划一览表
四、固体废物 技改项目不新增固体废物。技改后全厂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S1)、废活性炭(S2)及生活垃圾(S3)等。 1、废包装袋(S1) 项目原料用完后,将完好未破损的包装袋分类收集并分区存放,下次厂家送货时由厂家回收。根据《固体废物鉴别通则》(GB 34330-2017),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完好未破损的包装袋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技改后全厂废包装袋主要为粘有农药的破损包装袋,产生量约为0.2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暂存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2、废活性炭(S2) 根据《涉VOCs企业活性炭吸附法安装、使用规范指南》中要求,活性炭装填量(参考值)计算方法为: 式中:消减VOCs浓度=进口VOCs浓度—出口VOCs浓度; 动态吸附量参考值为15%; 更换周期取90d。 根据例行检测数据,活性炭吸附效率约为60%,反算有机废气吸附量约为0.05t/a,一次活性炭填装量约为0.33t,一年更换1次,则本项目废活性炭产生量约为0.38t/a(含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39-49,暂存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3、生活垃圾(S3) 厂区现有职工定员100人,年工作300天,生活垃圾产生量按0.5kg/(人﹒d)估算,则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15t/a,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公告 2024年第4号)可知,废物代码为900-099-S64,由环卫部门清理外运。 表40 技改后全厂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43号),项目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见表41,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见表42。 表41 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
表42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基本情况
项目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规范建设,做好该暂存场防雨、防风、防渗、防漏等措施,并制定好危险废物转移运输途中的污染防治及事故应急措施。 ①企业应及时将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在未处理期间,应集中收集,专人管理,集中贮存。 ②企业应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场所要防风、防雨、防晒,在厂区内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建设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同时其地面须为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地面无裂隙。 项目固废均处置措施完善、去向明确,固废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五、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 为了防止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对地下水、土壤产生影响,环评要求工程: (1)悬浮剂生产车间(三)、悬浮剂灌装车间(三)地面按照一般防治区要求全部进行硬化,采用钢筋混凝土加防渗剂的防渗地坪,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 (2)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按照重点防治区要求,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 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不会对地下水、土壤产生污染影响。 六、环境风险 1、危险物质及评价等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中附录B,项目生产中所涉及的危险物质主要为溶剂S-150#,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B重点关注的危险物质及临界值,涉及风险物质溶剂S-150#使用,溶剂S-150#最大存储量为3t,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B重点关注的危险物质及临界值,溶剂S-150#临界量为2500t,因此,Q值0.0012小于1,不涉及危险工艺,风险潜势为Ⅰ,项目风险评价等级为:简单分析。 2、环境风险识别 ①主要危险物质及其分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中附录B,项目生产中主要危险物质为溶剂S-150#,其中溶剂S-150#主要分布于仓库和生产车间内。 ②可能影响环境的途径 项目事故的风险通常划分为火灾、爆炸、毒物泄露三种类型,事故风险都可能引起环境灾害。根据危险物质及危险装置的识别结果,可以分析出风险的发生事故以及环境事故、风险物质进入环境的途径。 3、环境风险分析 项目可能发生的风险是遇火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引起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①大气 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燃烧不充分的情况下,产生的CO、二甲苯、SO2、氮氧化物、VOCS和烟尘,对大气环境会造成局部污染。 ②地表水 本项目可能的次生危险性主要包括救火过程产生的消防污水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可能会进入附近水体,造成排水区域的水体污染。 ③地下水 火灾爆炸后破坏地表覆盖物,会有部分受污染消防水进入土壤,污染地下水。 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 项目主要的风险是火灾、爆炸事故,根据该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事故因素,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1)总图布置严格控制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 2)按有关规范设计设置了有效的消防系统,做到以防为主,安全可靠。 3)工艺设备、运输设施及工艺系统选用了高质、高效可靠性的产品。防爆区电气设备、器材的选型、设计安装及维护均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2017)的规定。 4)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全防范风险的意识。 5)针对运营中可能发生的异常现象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设置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 七、监测计划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见下表。 表43 监测计划一览表
排气筒监测断面、采样孔及采样平台设置应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3535-2019)中相关规定的要求。 监测断面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处。在选定的监测断面上开设监测孔,监测孔的内径应≥90mm。监测孔在不使用时应用盖板或管帽封闭,使用时应易打开。 监测平台应设置在监测孔的正下方1.2m~1.3m处,应永久、安全、便于监测及采样。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0.5m以上的监测平台及通道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八、项目建设后全厂污染物核算量 技改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核算量情况如下: 表44 技改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核算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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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
|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
| 大气环境 | 排气筒DA001 | 颗粒物 | 旋风分离器+脉冲袋式除尘器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 | ||||||||||||||||||||
| 排气筒DA002 | 颗粒物 | 旋风分离器+脉冲袋式除尘器 | ||||||||||||||||||||||
| 排气筒DA003 | VOCS | 二级活性炭吸附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标准限值 | |||||||||||||||||||||
| 排气筒DA004 | 颗粒物 | 滤筒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 | |||||||||||||||||||||
| 排气筒DA005 | 颗粒物 | 脉冲袋式除尘器 | ||||||||||||||||||||||
| 厂界 | 颗粒物 | 滤筒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 VOCS | 加强车间密闭性,加强生产管理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 ||||||||||||||||||||||
| 地表水环境 | 生活污水排口(DW001) | CODCr、氨氮 | 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公司接管水质 | ||||||||||||||||||||
| 声环境 | 厂界 | dB(A)(昼夜) | 隔声降噪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 电磁辐射 | -- | |||||||||||||||||||||||
| 固体废物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及生活垃圾等。 废包装袋和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理。 | |||||||||||||||||||||||
| 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防治措施 | 为了防止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对地下水、土壤产生影响,环评要求工程: (1)悬浮剂生产车间(三)、悬浮剂灌装车间(三)地面按照一般防治区要求全部进行硬化,采用钢筋混凝土加防渗剂的防渗地坪。 (2)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按照重点防治区要求,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 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不会对地下水、土壤产生污染影响。 | |||||||||||||||||||||||
| 生态保护措施 | 项目用地范围内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不会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 |||||||||||||||||||||||
| 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 | 1)总图布置严格控制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 2)按有关规范设计设置了有效的消防系统,做到以防为主,安全可靠。 3)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全防范风险的意识。 | |||||||||||||||||||||||
| 其他环境 管理要求 | 1、排污口的设置必须合理确定,按照环监(96)470号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污染排放口,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15562.1-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的规定,设置统一制作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准标志牌。
2、根据《固体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技改项目属于“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中“47、农药制造263”中“化学农药制造2631(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属于简化管理的行业,现有工程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证书编号为:913********18880XU001P,技改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内容。 | |||||||||||||||||||||||
附表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 ****公司5000吨/年农药加工、复配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产业政策,选址符合“三线一单”和当地规划,所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可行,可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污染物的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经处理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当地的环境功能区划,项目的环境风险较小。在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
| 项目 分类 | 污染物名称 | 现有工程 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① | 现有工程 许可排放量 ② | 在建工程 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③ | 本项目 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④ | 以新带老削减量 (**项目不填)⑤ | 本项目建成后 全厂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⑥ | 变化量 ⑦ |
| 废气 | 颗粒物(t/a) | 0.324 | -- | -- | 0 | 0.013 | 0.311 | -0.013 |
| VOCS(t/a) | 0.02 | -- | -- | 0 | -- | 0.02 | 0 | |
| 废水 | COD(t/a) | 0.42 | -- | -- | 0.42 | 0.42 | 0.42 | 0 |
| 氨氮(t/a) | 0.036 | -- | 0.036 | 0.036 | 0.036 | 0 | ||
| 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 | 生活垃圾(t/a) | 15 | -- | -- | 15 | 15 | 15 | 0 |
| 危险废物 | 废包装袋(t/a) | 0.2 | -- | -- | 0.2 | 0.2 | 0.2 | 0 |
| 废活性炭(t/a) | 0.38 | -- | -- | 0.38 | 0.38 | 0.38 | 0 | |
| 备注 | ||||||||
注:⑥=①+③+④-⑤;⑦=⑥-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