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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在本单位网站发布了《****中心三期建设项目供氧系统的招标公告》、《****中心三期项目高压配电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公开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是独立法人单位,该公告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政策。我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并加强了对《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开展公平竞争审査工作,规范内部审查流程,举一反三,对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全面开展自查清理,主动整改。下一步,我单位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要求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关键环节,坚决杜绝出台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