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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需对询价文件中内容做部分调整,具体澄清内容如下:
询价文件中第四章商务及技术评审标准表,“其他拟派驻人员”的内容第1条、第2条有补充,现进行澄清。
原内容为:
第1条中“附非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和社保缴纳证明作为佐证”;第2条中“附非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和社保缴纳证明作为佐证”。
现调整为:
第1条原内容修改为“附非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和社保缴纳证明作为佐证(社保缴纳证明2025年度不少于3个月)”;第2条原内容修改为“附非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和社保缴纳证明作为佐证(社保缴纳证明2025年度不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