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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项目(项目编号:****)澄清/变更内容如下:
原招标公告中“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公司****公司;具有为本项目提供相应货物或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包1-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3-8投标人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变更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有实体维修场所,具有为本项目提供相应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注:此澄清/变更内容(2)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代理机构:****
联系人:王宏源、曹超
详细地址:**市**化南路27号
联系电话:159****2711、138****8747
邮箱:****@qq.com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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