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服务中心地块一(以下简称“项目地块”)****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Rcs),依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公厅****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的要求,受****(简称“业主单位”)委托,****(简称“万物生”)对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本项目地块位于**市**县下各镇夏阁村,总占地面积为9232平方米,东侧至大猷路,南侧至穿镇路,西侧至村住宅,北侧至农田。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0.853845°:北纬28.862163°。2025年8月10日,****工程师对**县****服务中心地块一进行了现场踏勘。踏勘期间,地块四周设有围墙,地块北侧有部分为水稻田,目前未种植;地块西北侧有部分池塘;地块中部有周边居民散种农作物,如青菜、土豆等;地块南侧为闲置状态;地块东侧仍为居民楼已拆除,建筑垃圾未清运完成。
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规划资料,****社区服务设施用地(Rcs),****社区服务设施用地(Rcs)是《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所列居住用地(07****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为敏感用地,故该地块为甲类地块。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需要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故本次调查采用第一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策,本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土壤筛选值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等相关标准,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检测指标均未超过筛选值及相关标准限值,且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Rcs)开发使用,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地块环境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