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显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中,涉及我县辖区内6家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县堪圩天天美食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样品名称:小碗(自消餐具),消毒日期:2025年8月15日,抽样日期:2025年8月15日,被抽样单位:**县堪圩天天美食店。该批次小碗经广电计量****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自行清洗消毒餐具一批,然后免费供店内顾客使用,该批不合格餐具为复用餐具,抽样当天已使用完,无法召回。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2025年1月2日存在与本案同类违法行为已被我局作出警告处罚(文书编号:**监处罚〔2025〕4号),但未能引起当事人足够重视,致使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根据《**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综上,依据《**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冲洗次数不够。
整改情况增加冲洗时间和冲洗次数。
二、关于**县莞式烧腊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BJ254********136206,样品名称:碗(自消餐具),消毒日期:2025年8月15日,抽样日期2025年8月15日,被抽样单位:**县莞式烧腊店。该批次碗经广电计量****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自行清洗消毒餐具一批,然后免费供店内顾客使用,该批不合格餐具为复用餐具,抽样当天已使用完,无法召回。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版)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1.**冲洗次数不够2.消毒时间不够;3.碗筷消毒时叠放太密集没达到消毒效果。
整改情况1.增加冲洗时间;2.增加消毒时间。3.碗筷消毒时放置保持间距,保证消毒到位。
三、关于**县波仔生料王米粉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BJ254********136178,样品名称小碗(自消餐具),消毒日期:2025年8月15日,抽样日期2025年8月15日,被抽样单位**县**大排档。该批次小碗经广电计量****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自行清洗消毒餐具(小碗)一批,然后免费供店内顾客使用,该批不合格餐具为自行清洗消毒餐具(小碗),抽样当天已使用完,无法召回。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洗涤剂用量多;**冲洗次数不够。
整改情况减少洗涤剂用量,增加冲洗时间和冲洗次数。
四、****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8月21日,抽样时间:2025年8月21日,被抽样单位:****水果店。经广电计量****公司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限量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0元,并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没款共计590元)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龙眼受周边沃柑种植户喷洒农药的污染,农药未完全降解到安全值,种植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采摘龙眼上市销售。
整改情况购进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
五、关于**县渔爸爸鱼摊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黑鱼,购进日期:2025年8月25日,抽样时间:2025年8月26日,被抽样单位:**县渔爸爸鱼摊。经广电计量****公司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即《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排查原因:养殖环节的农户在养殖黑鱼时有添加孔雀石绿等物质,未完全降解就上市销售。
整改情况购进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
六、关于**县百味香米粉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BJ254********136207,样品名称:大碗(自消餐具),消毒日期2025年8月15日,抽样日期2025年8月15日,被抽样单位:**县百味香米粉店。该批次大碗经广电计量****公司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自行清洗消毒餐具一批,然后免费供店内顾客使用,该批不合格餐具为复用餐具,抽样当天已使用完,无法召回。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冲洗次数不够。
整改情况增加冲洗时间和冲洗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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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