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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依据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市****药店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药店主动申请,我局决定与**县****公司(地址:柘****财政局西200米**)、**县同源大药房(地址:**县民主南路1****药店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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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