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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壮族自治区
本次更正公告不影响前期已经报名成功的供应商,申领文件时间、开标时间不作改动。标书代写
原公告第四条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更正为以下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外资参股企业,无外资、港澳台背景。
2.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三级或以上资质;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三级或以上资质;③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三级或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采购网”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黑名单,或虽然被“**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列入黑名单但移除黑名单日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标书代写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公司住址为同一地址的,公司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5.投标人必须通过军队采购网(plap.****.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入供应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