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
| **编号 | 交易方式 | 当前状态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 **** | 综合物流询价采购 | 报价中 | 2025-11-10 17:31:13 | 2025-11-13 17:31:13 |
| 产品类型 | 装货站 | 卸货站 | 交易数量(吨) | 拦标价 |
| 运力>物流站点>物流卸货站 | 沙墩子矿自提-柳树泉 | 双**站、**站、三合场 | 50000.00 |
| 运输方式 | ||||
| 铁运 |
|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 50000.00 | 50000.00 | 按元/吨支付 | 1.00 | 2025-11-13 17:26:13 |
| 交货日期起止时间 | 合同需方 | 其他信息* | ||
| 2025-11-17 ~ 2025-12-31 | **** |
结算付款方式说明
1.结算数量以到厂甲方计量衡器验收数量结算,结算数量保留至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按月结算。甲方次月根据上月到厂验收数量与乙方办理结算,按双方确认的数量结算价款,由乙方出具税率为9%的等额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20日前收到发票及结算单后,列入下月资金预算范围后进行支付;当月20日后收到发票及结算单后,列入再下月资金预算范围后进行支付。),经进项税认证、审核无误后于【30】日内,按银行结算方式(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付清本期应付合同款项。 4.铁路运杂费由运输服务商代垫,与服务费一并开票一票****公司查验铁路运杂费票据,据实结算) 5.运输数量为预计数量(实际运输数量不得超过预计数量10%),签订合同后可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及矿方产量情况进行调整。
考核条款
一、运输服务商的资质要求: 1.具备道路交通运输资质,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等,报价时在备注栏说明,评标时查验。不具备条件的报价无效);标书代写 2.2023年10月-2025年10月**局出疆发运量,任一对年不得低于10万吨。 二、运输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事项有: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煤炭铁路运输所需车辆;运力计划协调;代为质量和数量控制;与矿方进行数量和质量协调;组织发运;站台服务;代为办理取(发)货事宜;外围事项(村社、运政、环卫)协调;票据收集及传递;****煤矿铁路专用线费;中选后5日在煤矿办理完成提煤****电厂指定区域的一切运输服务内容。 三、报价: 按自提敞车运输到厂一票报价,不含代垫运输费。费用包含不限于运输服务费包含但不限于运力计划协调费、代为质量和数量控制费、与矿方进行数量和质量协调费、组织发运费、发站装卸费、站台费、途损、资金占用费、专用线费、服务费等。备注中填报(到站**和到站三合场价格,到站**在到站双**基础上加1.98元/吨,到站三合场在到站双**价格基础上加2.97元/吨。 四、考核: 数量: 1.合同有效期内出矿数量总计与****电厂计量衡器验收数量总计作比对,运损量>1.2%的部分全部由运输商承担,运输商承担部分按“损失的煤量×全年加权煤价”进行赔偿,赔偿费从结算运输服务费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数量考核在合同最后一次结算时进行考核。 2.合同有效期内出矿数量总计与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甲方计量衡器验收数量总计作比对,途损量>1.2%的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部分按“损失的煤量×全年加权煤价”进行赔偿,赔偿费从结算运输服务费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数量考核在合同最后一次结算时进行考核。 质量考核: 1.按季加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当到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出矿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超过100千卡/千克时,结算运输服务费用时扣减运输服务费,计算公式“运输服务费-[(出矿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到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00]×煤价对应折卡价×运输数量”。 2.乙方保证所拉运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400千卡/千克。如甲方收货热值按季加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400千卡/千克,按5400千卡/千克计算在运输服务费中扣减差额热值金额,计算公式:(5400千卡/千克-收货热值)×0.0945元/千卡.吨×季度收货数量。 五、其他: 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电厂有权重新协商合同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