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发布日期 | 2025-10-29 | 发布机构 | ****规划局 |
土地出让金、利息及违约金催缴决定书
师市自然资决字〔2025〕25号
**绿得保****公司:
2022年5月10日,你公司以人民币231.5万元竞得位于22团(绿源产业园)64036.1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约定:“受让人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应当于2022年6月10日之前缴纳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元(****000元)。第二期应当于2023年5月10日之前缴纳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伍万伍仟元(****000元)。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但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缴第二期出让价款115.5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税务局缴清欠缴的土地出让金价款115.5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截至2025年10月29日,因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土地出让价款而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为:
利息39105.45元(第二期款115.5万元离合同约定的首次缴款时间相差334天,****银行公布的年贷款利率为3.7%,应缴利息=分期金额×利率÷365×相差天数=115.5万元×3.7%÷365×334=39105.45元);
违约金764610元(第二期余款115.5万元支付延迟662天,违约金=115.5万元×1‰×662=764610元,已享受疫情期间政策),以上利息及违约金****税务局核定为准。
若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本决定,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并将你单位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权益科
联系电话:0996-****678
联系地址:**市德爱路社保大厦4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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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