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发布机构: | ****委员会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关于我市**供热价格的补充通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日期: | 2025-11-10 | 成文日期: | 2025-11-10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对《关于我市**供热价格的补充通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8月22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部署,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做法,****住建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我市**供热价格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24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1月24日前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部若蓝 联系电话:185****6368
邮 箱:****@163.com
附件:《关于我市**供热价格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附件
关于我市**供热价格的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
按照2025年8月22日市长办公会议《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做法,为了保障冬季供热正常运行,加强供热收费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市城市供热价格在继续执行《关于调整我市**供热价格的通知》(本价发〔2016〕12号)标准的基础上,现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屋建筑层高超高费收取标准
1.房屋室内建筑层高(室内地面到上一层楼板下沿)超过2.2米(含2.2米)的,全额收取采暖费;不足2.2米的,按50%收取采暖费;超过3.5米(不含3.5米)低于6米的,每超过0.3米加收10%的采暖费,不足0.3米的按0.3米计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2.阁楼、车库、阳台、储物房、地下室等收费标准
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阁楼、车库、阳台、储物房、地下室等原则上不予供热;但用户要求供热的,应当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在不影响热平衡并且具备用热条件下,供热单位可以同意供热,双方签订供用热合同,按照新增面积计收费用。
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净高在2.2米及以上的部位按照全面积收费;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2米以下的部位按照1/2面积收费;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收采暖费。地下室、车库安装供热设施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照全面积收费;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照1/2面积收费。
3.房屋实际用途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实际用途收取采暖费。
二、热用户计费面积相关规定
1.热用户房屋面积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供热单位可以实地测量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绘,按照实际测绘结果计收采暖费。
2.热用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面积变更的,以变更后记载面积为准计收采暖费,热用户已经交纳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3.热用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热用户已经交纳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三、**供热价格优惠范围
社区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托育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房、部队集体宿舍、军人和军队职工用房用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收取采暖费。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供暖收费若干政策的通知》(本价发〔2005〕226号)同时废止。此通知执行范围为**采暖用户,**县、桓仁县、南****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