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霍征地告〔2025〕11号)

审批
安徽-六安-霍邱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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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规划局公告
暂无2025-11-10 17:38
霍征地告〔2025〕11号
****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霍征地告〔2025〕11号)有效
****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霍征地告〔2025〕11号)
时间:2025-11-10 17:38

2025年10月26日,受****委托的**市以《关于**市**县2025年第2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六〔2025〕12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4.7378公顷(671.0670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105国道,南至周楼支渠,西至耕地,北至耕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44.7378公顷(671.0670亩),其中:农用地44.0093公顷(660.1395亩),含耕地33.2080公顷(498.1200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未利用地0.7285公顷(10.9275亩)。具体现状如下:

1.征收冯井镇杭庙村高塘屋组集体所有土地面积21.8484公顷(327.7260亩),其中:农用地21.6688公顷(325.0320亩),含耕地13.6115公顷(204.1725亩);未利用地0.1796公顷(2.6940亩)。

2.征收冯井镇杭庙村石船组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0.1055公顷(151.5825亩),其中:农用地10.0953公顷(151.4295亩),含耕地9.4565公顷(141.8475亩);未利用地0.0102公顷(0.1530亩)。

3.征收冯井镇杭庙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5041公顷(22.5615亩),其中:农用地1.1253公顷(16.8795亩),含耕地0.7206公顷(10.8090亩);未利用地0.3788公顷(5.6820亩)。

4.征收冯井镇周楼村吴老庄组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8610公顷(12.9150亩),其中:农用地0.8610公顷(12.9150亩),含耕地0.7628公顷(11.4420亩)。

5.征收冯井镇周楼村新庄组集体所有土地面积9.6862公顷(145.2930亩),其中:农用地9.6588公顷(144.8820亩),含耕地8.3878公顷(125.8170亩);未利用地0.0274公顷(0.4110亩)。

6.征收冯井镇周楼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7326公顷(10.9890亩),其中:农用地0.6001公顷(9.0015亩),含耕地0.2688公顷(4.0320亩);未利用地0.1325公顷(1.9875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政府实施土地征收。****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霍征补安置〔2025〕12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政府将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6年3月10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人民政府(联系人:徐多军;联系方式:0564-****001)。****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冯井镇、杭庙村、杭庙村高塘屋组、杭庙村石船组,周楼村、周楼村吴老庄组、周楼村新庄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徐多军;联系方式:0564-****001。


2025-21批次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pdf

2025 年11月1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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